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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1-08-23 14:19:39  法制网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09次

仲裁作为一种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其具有高效、经济、灵活、保密性强等特性,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是商事纠纷发生后,被作为优先选择的纠纷化解手段之一。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至2020年的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调研样本(主要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以分析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化解问题的对策与方法,以期能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有所助益。

现状分析

经调研统计,2015年至2020年,北海中院共受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79件,总体呈现不断上升的态势。尤其自2018年之后,案件受理数开始迅速递增。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案件受理数量增幅大。从案件受理总数上看,2015年至2020年,北海中院受理的案件数分别是31件、18件、16件、33件、94件、187件。其中,2019年是受理案件数同比增速最快的一年,同比增长率为184.8%;2020年是受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从案件受理类别上看,2015年至2020年,北海中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是10件、16件、13件、33件、63件、109件;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数量分别是21件、2件、3件、0件、31件、78件。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不断递增的态势,增速最为明显的是2019年,同比达到90.9%,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自2019年之后也开始大幅度递增。

仲裁裁决支持率不高。排除未实质性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2015年至2020年,北海中院共对268件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作出实质性裁决。从裁决结果上看,支持仲裁裁决的占比为48.1%,不支持仲裁裁决的占比为51.5%,其他裁决结果的占比为0.4%;从不同时间段来看,2015年至2020年,支持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1件、14件、12件、13件、31件、43件,裁决支持率分别为100%、93.3%、80%、50%、42.5%、35.2%,裁决支持率逐年下降。由此可见,仲裁裁决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后获得法院的支持率并不高。

案件调撤数逐年增多。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而言,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撤回申请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调解率的高低。2018年至2020年近三年间,2018年准予撤回申请的案件数为5件;2019年准予撤回申请的案件数为11件,约占2019年受理案件数的12%,同比增长率为54.5%;2020年准予撤回申请的案件数为56件,占2020年案件受理数的30%,同比增长率为80.4%。案件调撤数不断增多,调解率不断提高。

涉“仲裁程序违法”“未约定仲裁条款”的案件占比大。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当事人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有125件,占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的51%。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当事人以“未约定仲裁条款”作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事由的案件数量有60件,占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数的44.4%。“仲裁程序违法”“未约定仲裁条款”成为当事人申请撤裁或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

网贷纠纷案成为审查“高发区”。2018年至2020年,共有171件网络借贷纠纷的仲裁审查案件。其中,2018年两件,2019年40件,2020年129件。在这近三年间,因网络借贷纠纷引起的仲裁审查案件占到北海中院受理仲裁审查案件数的54.5%。尤以2020年最为突出,达到了129件。这意味着北海中院近三年间受理审查的仲裁案件有超过半数是由于网络借贷引发的司法审查案件,该类案件已成为审查新“高发区”。

检视实务问题

通过对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梳理,笔者发现该类案件反映在实务中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机构业务在扩大过程中存在不足。经向调研的仲裁机构了解,其自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共设立了29个业务站点,但这些业务站点普遍存在设立手续不全的问题。随着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部分仲裁机构为扩张业务,只顾追求业务点设立的数量,不顾设立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将临时性的异地仲裁行为逐渐变成在异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人员的业务站点,且不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同时,在业务发展中,仲裁机构还存在重视案件数量而忽视案件质量的问题。2018年以来,经北海中院初次审查,认为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或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而提请报核的案件有134件。由此可见,仲裁机构在发展其业务时,部分机构存在降低对案件质量审理要求的情况,导致司法审查不认可仲裁裁决。这既影响仲裁纠纷解决的效果,也降低了公众对仲裁权威性的认可度。

部分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审查形式化。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调卷审查时发现,当事人以无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仲裁机构一般不向当事人出具正式的文书予以答复,而是在裁决书中作简单回应。但是,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仲裁机构不作事前审查答复而迳行裁决,存在仲裁权启动的程序有瑕疵,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流于形式。而且,一些仲裁机构对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多以只要有相关的仲裁文字即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忽略对争议解决条款的整体性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以及订立情形是否有悖正常习惯等情况。这一问题在网络借贷仲裁审查案件中尤为明显。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的审查形式大于实质,无形中放宽了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法定条件。

仲裁机构送达程序存在一定的不规范。仲裁机构以在辖区外未经合法程序设立业务站点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通常会缺乏合法性,引发仲裁裁决效力争议。例如,在某仲裁院华南庭审中心审理并裁决的罗某光一案中,该中心以其名义向当事人送达相关仲裁文书,被受理执行案件的当地法院认为该中心为某仲裁院设立的业务站点,在未经批准与备案登记的情况下,该中心以其名义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并作出的仲裁裁决没有法律效力,被裁定不予执行。此外,部分仲裁机构事前送达时存在不核实当事人正确的地址、联系方式,事中也不跟进了解送达完成的情况,而且在送达方式上不具有一贯性,导致当事人只收到部分仲裁文书材料。因不核实与跟进送达情况,送达方式混乱,当事人缺席仲裁的情形较多。

报核程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审查效率。以2019年和2020年为例,从报核回函的案件数量上看,在2019年报核的案件中,报审法院收到回函的案件数是18件,占2019年报核案件数的42.9%,有27件案件没有收到回函;在2020年报核的案件中,报审法院收到回函的案件数是10件,占2020年报核案件数的12.7%,有69件案件没有收到回函。从报核回函的时长上看,截至2020年底,没有得到回复结果的案件最长时间接近一年。而在收到上级法院回函的案件中,最短的时间是一个多月,并且在一个多月时间内收到上级法院回函的案件数量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网贷合同签订乱象难遏制。2020年,在北海中院受理的网贷纠纷引起的仲裁审查案中,因被认为是事后添加仲裁条款而报核的案件占2020年报核案件数的84.8%。可见,网贷合同被随意添加仲裁条款具有普遍性。网贷合同被随意添加仲裁条款,合同安全性低。此外,网贷行业的发展还催生出各类签订网贷合同的中介服务,借款人在实际签订借贷合同前需签订各种“服务合同”,收费名目包括管理费、服务费、保证金等。而这些“服务费”或“中介费”有的达到借款总额的10%以上,甚至更高,扰乱了借贷市场管理秩序。再者,很多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借贷后,其债权人会在短期内将债权转让出去,而且有的涉案债权被多次转让。例如,北海中院审查的有关江西鹰潭某公司的案件,其债权存在被转让两次或三次的情况,导致借贷关系稳定性很差。

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优化建议

结合前文阐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有着现实的客观或主观因素,所以,本文试着从问题出发,依托审判实际,多角度探寻化解问题的路径。

搭建平台,促进司法与仲裁的深度合作交流。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可通过不定期举行座谈会、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双方的交流,就典型案例、突出问题、法条理解等方面展开讨论,提高法律认知及案件审查认定标准的统一性。其次,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以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就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受理范围、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交流。再者,法院与仲裁机构可确定专门负责人员处理联络通报工作,法院可就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仲裁机构进行反映或沟通,仲裁机构针对法院指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或提出意见,共同提高案件审查的质效。此外,法院与仲裁机构还可通过搭建技术平台的方式,调阅电子卷宗,缩短邮寄调卷的时间,提高案件司法审查效率。

明确报核审查期限,提高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效率。现行的报核审查规定并未明确审查期限,因此可能会出现对报核审查的仲裁案件拖延的情况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法院的报核审查期限,让案件审查的法官树立审限意识,以提高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另外,报核审查是法院内部的自我审查,对于案卷移送审查的问题,法院通常无法知晓并进行监督。如果需移送的法院存在怠于整理卷宗、拖延移送案件的情形,会加大报核案件的审查时长。因此,还可通过明确报核案件移送流转期限,提高案件移送流转的效率,以利于缩短案件报核审查的期限。

完善仲裁机构内部建设,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仲裁机构应合法合理设立仲裁业务站点,避免因未依法设立仲裁业务站点而引发仲裁程序及裁决合法性的问题。根据自身的能力及发展需要,在合理评估、实地考察、调研等基础上科学分析设立业务站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杜绝为追求业务扩张等原因而盲目设立业务站点。对于已经在外设立了的业务站点,但存在未依法设立以及存在不受理案件或受理案件数极少等“有名无实”的情况,仲裁机构应及时完善设立手续或开展相应的拆牌清理整顿工作。此外,仲裁机构应规范送达流程,在送达前应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核实当事人正确的送达地址。送达阶段应保持送达方式的一贯性,除非与当事人核实后需要更改送达地址或送达方式。在制定或完善仲裁规则时,可以适当参考与借鉴民事诉讼中送达的相关规定,在保证效率与基本程序正义之间寻求平衡点。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交流、扩展聘用渠道等方式,加强仲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办案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水平和质量。

加强仲裁机构外部监督,支持仲裁事业发展。一方面,可以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地方司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部出台的相关意见等,结合地方实际,就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制定有效可行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司法部门的司法监督作用。法律赋予了法院在法定事项范围内对仲裁的有限监督,所以法院在仲裁审查案件中应始终坚持司法有限审查原则,充分尊重仲裁裁决。在有限监督的基础上,法院还应当发挥能动监督、积极监督的作用,对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给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做好相应的指导工作。

强化网贷平台监管,提高网贷仲裁审理公正性。首先,建立健全网贷监管制度,落实与强化监管责任。银保监会可在此前有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规范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网贷行业环境与现实问题,进一步健全与优化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责任。明晰、细化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联合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形成监管合力,严格查控网贷业务开展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坚持事前审查把关,事中监管防范,事后查处落责相结合。其次,法院应严格网贷仲裁裁决执行,引导仲裁慎查网贷案。考虑到现今网络借贷案件的特殊性及该类仲裁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院可通过执行程序严格“把关”网络借贷仲裁裁决,反向督促、引导仲裁机构审慎、全面审查网络借贷案件,提高裁决质量,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例如,地方法院可参考借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

充分发挥调解优势,缓解仲裁与司法办案压力。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规律,发现在商事仲裁司法审查阶段,调撤案件数最多的是借贷纠纷案件,尤其是因网络借贷引起的纠纷案件。该类案件有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案件数量多的特点,且多数情况是案件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如果此类案件能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不论是对法院而言还是对仲裁机构来说,都能够极大地减轻案件审理负担。由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对于仲裁中可能出现的实体裁决错误无法纠正,而调解能为当事人提供恢复对话、合理化解矛盾纠纷的机会,所以不论是在司法审查阶段还是在仲裁审理阶段,均应积极运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但是,在审理网络贷、小额贷等案件时,以“温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矛盾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