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动态 > 仲裁资讯 > 仲裁要闻 > 正文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草案通过

更新时间:2021-08-25 10:19:21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70次


近年来,国际仲裁界对快速仲裁(expedited procedure)程序呼声渐高,诸多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组织都在探索如何调整现有仲裁程序使之更有效率。2021年7月9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第二工作组(“工作组”)经过3年8次的讨论,通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快速规则》”)草案。该《快速规则》将于2021年9月19日生效。

一、《快速规则》的讨论背景

从2018年2月UNCITRAL工作组将快速仲裁程序纳入其工作计划至2021年7月正式通过,UNCITRAL的60个成员国以及与仲裁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33家仲裁机构)参与了讨论过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4月秘书处应工作组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用于收集全世界不同的仲裁机构在管理快速程序方面的经验,收到了24个仲裁机构的答复。另外,2019年8月,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CommercialArbitration,ICCA)还编写了一份有关59家仲裁机构对快速仲裁程序规则规定的备忘录。

UNCITRAL工作组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

1. 快速仲裁规则的形式如何?快速仲裁规则应独立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会员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还是仅对《UNCIRTAL仲裁规则》的修改?

2.  快速仲裁程序如何启动?启动程序的标准是什么?仲裁庭能否启动快速仲裁程序?当已经进入快速程序时能否退出?退出的标准是什么?退出后的影响如何?

3. 仲裁庭如何组成?必须独任仲裁员么?指定仲裁员的缺省机制如何?普通程序中的仲裁员披露、回避是否同等适用于快速仲裁程序?

4. 仲裁庭的裁量权范围?在增加请求或反请求时,仲裁庭可否接受?是否需要另外举行案件管理会议?规定的时限能否延长?延长的标准、次数以及期限如何?是否可以对庭审以及补充书面陈述进行限制?

5. 仲裁裁决是否应有理由?

6.  其他问题。例如初期决定(early dismissal)是否适用于快速仲裁?《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透明度公约》”)是否可在快速仲裁的情况下适用?

二、《快速规则》的主要内容

1. 《快速规则》的适用:opt-in

《快速规则》最终以《UNCITRAL仲裁规则》的附录形式呈现。《快速规则》只有被当事人明确选择时才适用。因此,当事人选择《UNCITRAL仲裁规则》并不代表《快速规则》的自动适用。另外,《透明度公约》可适用于《快速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排除。

2. 快速仲裁程序的启动标准

《快速规则》仅规定以当事人合意为标准,没有对金额或者案件的复杂程度做限制。工作组认为,虽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判断是否可以采用快速仲裁程序,但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仲裁机构,其考量的因素应当是大同小异的,具体来说包括:(1)争议的复杂性;(2)当事方的人数;(3)举行庭审的必要性;(4)仲裁合并或合并的可能性;(5)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裁决的可能性等。

3. 快速仲裁程序的退出机制

快速仲裁程序的退出机制,包括“依合意退出”以及“依一方当事人申请退出”。根据《快速规则》,当程序从“快速”变为“普通”时,仲裁庭应保持原状。退出快速仲裁程序的后果也在《快速规则》解释说明中予以规定,包括依申请退出时仲裁庭考虑的因素、退出后程序接续进行和原阶段所作裁决的效力问题以及仲裁员费用等。

4. 快速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

《快速规则》规定以独任仲裁员为原则,但也允许当事人选择以三人仲裁庭的方式进行快速仲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拖延,《快速规则》规定仲裁通知书中应当包括有关指定机构的建议。

5. 快速仲裁规则的其他内容

《快速规则》对庭审、当事人补充申请、进一步提交书面陈述做出了限制。《快速仲裁规则》还规定裁决应自仲裁庭组成之日6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总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6.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需要给出理由

结合《UNCITRAL仲裁规则》第34条第3款,快速规则下的裁决仍需要给理由。同时,《快速规则》解释说明指出,该理由可以以简单的摘要形式给出。

三、简  评

从仲裁的历史看,早期的仲裁——特别是临时仲裁,程序简单、不拘泥于形式。晚近,随着仲裁制度的法律化、特别是机构仲裁的勃兴,仲裁程序有复杂化之趋势。其中当然不乏仲裁程序稳定性及正当程序的考量。但也间接导致快速、简便、低廉等仲裁原始特点受到冲击,而当事人对仲裁便捷性的需求却未曾改变。UNCITRL讨论《快速规则》的过程中,委员会及工作组一直强调要在保证程序公正的情况下提高效率。包括工作组在讨论关于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进一步书面材料的提交等等方面均考虑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规定。因此与其他仲裁机构快速仲裁规则相比,《快速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较小,是一套谨慎平衡的程序。

以HKIAC为视角,HKIAC在2008年第一版机构仲裁规则中就引入了快速程序,并在2018年仲裁规则中进行了完善,包括争议金额不高于官网公布数额(2500万港币)、由独任仲裁员审理、裁决应当在材料转交仲裁庭6个月内作出等。

《快速规则》的通过回应了国际仲裁用户对仲裁程序快速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快速规则》经过了充分的讨论,考虑到了世界知名仲裁机构的实践以及各仲裁利益相关方的不同诉求,想必能为临时仲裁乃至机构仲裁中的快速仲裁提供一个有价值的范本。

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国际贸易法领域联合国系统核心法律机构。50多年来专门从事全世界商法改革并拥有广泛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各种国际商业规则并使之现代化。第二工作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专门处理争议解决事项的小组。至今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以已经推动签署和发布了包括《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内的对国际争议解决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公约以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