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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② 司法为仲裁护航前行

更新时间:2022-01-10 09:06:24  法制网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909次

编者按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产生是早于诉讼的。仲裁的沿革与发展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西方古代的神话故事与我国古代法制中就有许多体现和记载。斗转星移,时移世易,这一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赋予现代意义后而愈发生机勃勃,熠熠生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虽然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已有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导致仲裁事业未能得到长足的发展,直到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后,中国仲裁事业才得已全面发展。而今,现行仲裁法实施已过去26年,中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跨越式发展,成就有目共睹。仲裁堪称前景广阔、潜力巨大的“朝阳事业”。但必须正视的是,这部法律已难以满足实践需求,出现了一些与时代发展不适应的问题,修改迫在眉睫。2021年7月,业界期盼已久的仲裁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终于公布,仲裁理论和实务界旋即形成一片热议景象。

时处中国仲裁发展的关键之际,《民主与法制》周刊特推出一组聚焦报道,从走近中国仲裁发展入手,进而从法院、仲裁机构等不同视角对我国仲裁制度一探究竟,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对仲裁法修改建言献策,助力这部法律修改工作早日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尚未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对于之后仲裁法修改的情况,本刊仍将持续关注。

《中国仲裁再出发》系列报道之二

司法为仲裁护航前行

文/本社记者 张纯

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仲裁界人士热议。与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带来了许多显著的积极变化。

十八大以来,中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聚焦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支持商事仲裁的法治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仲裁司法监督的新突破

对于裁决的籍属和执行裁决的问题,长期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很大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并未明确境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从事仲裁活动,更未明确境外机构如在中国内地管理仲裁程序、作出仲裁裁决,相关裁决属于什么性质,在中国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为何。

在这一问题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了新突破,这得从法院的相关案例谈起,尤其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的“布兰特伍德案”民事裁定,填补了仲裁法的空白,确定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仲裁裁决的籍属问题。

2020年8月6日,广州中院作出的一项裁定,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2015年4月13日,布兰特伍德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布兰特伍德公司认为,中国法院司法实践通常依仲裁机构所在地确认仲裁裁决国籍,据此,应当认定涉案裁决为法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执行。如果法院认为涉案裁决由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分支机构作出,则该裁决为香港裁决,应当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承认并执行。

被申请人则辩称,案涉裁决由外国仲裁机构作出,既不是国内裁决,也不是涉外裁决,该裁决不具有中国国籍。案涉裁决也不是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不具有另一缔约国国籍。案涉裁决不应依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广州中院在执行该案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中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具有涉外性质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广州中院的上述司法认定,是中国法院首次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裁决的性质。在作出相关认定时,人民法院未采纳“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而采用“仲裁地标准”,确定仲裁裁决具有仲裁地所在国国籍,符合国际仲裁的主流观点。

本案由广州中院层报至最高法核准,最终作出裁定,提出仲裁裁决执行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该条原本适用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足见此认定是我国法院审慎考虑后作出的务实选择,也为以后同类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提供了指引。

人民法院对《纽约公约》的适用,不仅是构建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的重要一环,也是业界关心问题。对此,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表示:“从整体来看,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比例较高,并且对于驳回申请案件的原因均予以释明,体现了我国法院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友好支持态度。”

该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中国法院在公约适用方面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准确分配举证责任;二是依法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三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四是严格把握公共政策,审慎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司法助力仲裁发展的创新举措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推进以及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自贸区建设战略的深入实施,仲裁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法院不断推出支持仲裁业发展的创新性举措,为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助力。

比如,自2015年以来,最高法先后出台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北京“两区”建设等司法文件,提出支持国内仲裁机构与境外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三特定”临时仲裁制度,支持境外仲裁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仲裁业务等创新举措。

又如,2015年和2019年最高法先后发布两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纽约公约》,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纠纷的仲裁解决,大力支持国际仲裁、调解发展,完善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上,最高法提供了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民四庭负责人提到,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人民法院对境外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民四庭负责人指出。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建议下,最高法决定启动磋商保全安排,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外,最高法也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安排展开磋商。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同日,双方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10起典型案例。

“补充安排不仅是对推动建立一站式跨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有益探索,也为实现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法律规则衔接的重要途径。”民四庭负责人说。

司法为仲裁法修改提供实践支撑

仲裁法自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6年。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在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区际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进行有益尝试,也为科学立法积累了经验。

随着社会经济以及仲裁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律界对仲裁法修改的呼声逐年强烈。目前,仲裁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快车道。为落实该立法计划,司法部着手仲裁法修改的相关工作,并多次征求最高法的意见。

“最高法组织了专班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司法部多次交流沟通,通过总结归纳近年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民四庭负责人介绍说。在此过程中,最高法为修法提供了大量司法案例。

除此之外,最高法还针对本次修改仲裁法涉及的司法监督支持仲裁的条款,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其中包括可仲裁性、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条款。“特别是临时措施,我们结合司法审查实践,提出了针对性的修改意见。”民四庭负责人对记者介绍。

目前,仲裁法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在采访过程中,民四庭负责人告诉记者,接下来,最高法还将继续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参与仲裁法的修改。

司法为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提供助力

人民法院顺应仲裁潮流,勇于创新的意识也为仲裁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最高法也一直高度重视商事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并针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及时作出答复,不断丰富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依法履行了支持与监督仲裁的职能。

民四庭负责人对记者介绍,2018年以来,最高法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等四个司法解释,完善了仲裁司法审查报核程序,统一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判尺度,规范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标准。

“在2018年至2020年,最高法共受理各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案件606件,有效保证了仲裁司法审查尺度的统一。”民四庭负责人介绍。

此外,最高法还首次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中英文版),全面总结经验,健全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今年6月,最高法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集中研讨了新形势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各类疑难复杂问题,将于年内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进一步统一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民四庭负责人指出。

关于如何进一步深化仲裁制度改革,民四庭负责人介绍,首先,应提升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发挥仲裁的制度优势。后疫情背景下,为应对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事纠纷,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合理、高效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对此,最高法要进一步发挥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保密性、专业性、全球范围可执行性等优势,助力推进仲裁和诉讼、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

其次,要以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抓手,提升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全国270多家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经初步形成竞争优势,但一些沿海其他城市、西部边贸地区也亟须有能力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商事纠纷解决服务。”民四庭负责人认为,高素质、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是当前仲裁机构建设的重中之重。

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提供远程仲裁服务,成为选择仲裁机构的重要原因。依托信息技术的互联网仲裁,必然成为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对此,民四庭负责人建议针对互联网仲裁制定合理的仲裁规则,需重点考虑如何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意见的权利,以及适应互联网特性的仲裁程序。

除此之外,民四庭负责人提到,最高法将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推进仲裁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公信力的提升。

具体工作包括:最高法“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将适时吸收域外国际知名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加入;进一步优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适时调整报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将部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权限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提高仲裁司法审查的效率;完善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严格按照法定事由,审慎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尊重仲裁一裁终局,营造仲裁友好型的司法环境,等等。

仲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监督。在采访的过程中,我们也深深地感受到人民法院支持仲裁、开放务实、解决问题的实践态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勇于突破创新,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仲裁的各自特长,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相互衔接,这一关键课题值得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有成员深入研究、努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