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2-01 13:13: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76次
新修订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进一步理解仲裁独立原则,帮助市场主体厘清仲裁机构、仲裁庭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引用黄维、李明征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释义》(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一书中,关于新修订仲裁法第九条的释义内容进行说明。
释 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独立进行的规定。
本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维护仲裁裁决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的前提,也是确保仲裁成为一种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1994年制定《仲裁法》时,针对以往仲裁活动中存在的较强行政色彩和行政干预等问题,顺应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各方广泛共识基础上,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对这一重要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和认识:
一是仲裁机构独立。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仲裁独立进行的组织保障,主要体现在其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具有非行政化属性,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自主管理,不受行政机关的指令或干预。
二是仲裁程序独立。仲裁程序的独立性是指从案件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到裁决作出的全过程,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排除外部不当影响。
三是仲裁员的独立。仲裁员的独立性是仲裁独立的关键,直接决定了裁决的公正性。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其身份是独立的裁判者,而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言人,也不代表仲裁机构的利益。仲裁员应当基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作出判断,不受外部因素(包括仲裁机构内部其他人员的意见)的影响。为保障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如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依法回避,这是仲裁员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机制。本次《仲裁法》修订还专门增加了仲裁员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也是保障仲裁员独立性的重要制度。
四是“依法”是独立的前提与边界。仲裁独立进行并非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而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依法”既体现在遵守实体法,也体现在遵守程序法,即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依据相关的实体法律规范(如《民法典》等),仲裁活动必须遵循《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同时,仲裁裁决还要接受司法监督,仲裁的独立性并不排斥必要的司法监督。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或者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这是对仲裁权的必要制约,旨在确保仲裁权的正当行使,而非否定仲裁的独立性。
2.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本质上是通过保障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员的独立性,排除外部非法干涉,同时以“依法”为边界,最终实现仲裁裁决的公正与权威,从而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的应有之义。任何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施加压力、横加干涉,如不得指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要求作出特定裁决等。社会团体以及任何个人,都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如请托、胁迫、利诱等)干扰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仲裁员的独立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应当将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开展的活动与非法“干涉”严格区分开来。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全国仲裁工作,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统筹规划仲裁事业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工作。仲裁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也是仲裁机构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确定或者指定。在这些情形下,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