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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时间车位没建完 业主告赢开发商 开发商交付约定车位,赔偿“较真”业主违约金1.1万元

更新时间:2017-04-19 11:10:27  新晚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214次



本报讯(记者 董艳春)约定一年交车位,过了两年才建成,这期间开发商怕赔违约金,要给换一个“更值钱”的车位,但消费者“较真”:就要我自己的车位!在仲裁庭审理后,最终开发商交付了原车位,还赔付了1.1万元违约金。这也是哈市首例关于小区车位租赁纠纷的仲裁案件。

两年前,市民薛某与一家开发商签了一份《车位(车库)使用权转让合同》,定了立体车库中的一个上层车位,约定一年后交付车位,租金是每年12000元。如果开发商逾期交付车位,则需要按每日总价款的万分之二付违约金。在规定时间内,薛某交了全部费用。

但去年到规定交付车位的时间了,开发商才告诉薛某说,原来的上层车位一年内没有建成,可以给他换另一处立体车位的平层车位,这个车位更优质、更便捷、转让价格更高。薛某拒绝接受,开发商也杠上了,一直没有办理车位转让手续。日前,薛某申请了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一年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开发商迟延交付车位是否构成违约?

仲裁庭审理中确认,合同约定:“地下车库作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间,在施工过程中有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产生。故建成后停车位如位置略有不同属正常现象,开发商不算违约。”但该案件中,用另一个车位换合同中的车位,显然不属于“位置略有不同”。

合同还约定:“由于国家战争或政府审批等非出让方自身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逾期交工,开发商可以据实延期并不负违约责任。”显然,该案中,逾期交工是因为建设工期耗时超过了预期的时间,造成车位没有建成。因此,车位逾期交工的原因并非政府审批的原因,而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所致,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的约定。

仲裁庭裁决:

合同继续履行,在收到裁决书10日内,开发商支付薛某330天的违约金1.1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来的车位已经建成。最终,薛某既拿回了原车位,又获得了违约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