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动态 > 仲裁资讯 > 媒体视角 > 正文

房款没结清就更了名?抵押给你的房产证可能是张废纸

更新时间:2017-09-01 15:43:37  新晚报记者 董艳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42次

市民陈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工作原因不想要该房屋了。陈先生将房子卖给了王女士,并在开发商处直接更名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想到王女士拿到房产证后,迟迟不给剩余的 50 万房款。陈先生只好提交仲裁来解决此事。

更名已办完 房款却没付清

2016 年 11 月,陈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的一套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 150 万元。

房产证还没办之前,陈先生就不想要这房了。2017 年 1 月,他将该房屋出卖给王女士,约定直接将开发商处《房产买卖合同》更名为王女士,房屋价款 150 万元,2017 年 5 月 1 日前交清全部房款,双方对此仅有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王女士分两次分别支付给陈先生 60 万元和 40 万元,两次共支付房款 100 万元。

2017 年 3 月,双方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4 月,王女士的房产证下发。同日,陈先生与王女士又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屋总价款为 150 万元,王女士应于 2017 年 5 月 1 日前付清房款,王女士将房产证交于陈先生做抵押。

但是,房屋更名后,王女士一直未支付 50 万元余款,陈先生为了保证自己的剩余房款,一直未向王女士交付房屋权属证书。就此双方争执不下。

仲裁:三日内余款 50 万付清,还给 5 千元利息

仲裁庭认为,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口头协议的主要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陈先生将《房屋买卖合同》更名至王女士名下,已经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予支持。陈先生的主张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双方和解,王女士支付陈先生房款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王女士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日内,给付陈先生剩余房款 5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5000 元。

法律提示:直接转房屋买卖合同,押房产证风险大

市民在购房时,因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买到现房后,通过直接更名开发商处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但此种方式交易会给卖房人带来很大的风险。因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来的房屋产权证将直接办理到买房人名下。产权证下发后,买房人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便将其房产证抵押给卖房人,买房人仍可通过挂失等途径,补回房产证,对于卖房人来说单纯的押房产证根本不是保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法律专家建议,如遇到此情况,房屋买卖双方一定要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详细约定清楚,并采取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以便发生纠纷后,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