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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牙后更疼医院赔 3 万 5!这 10 件典型仲裁案教你咋维权

更新时间:2018-01-11 16:26:25  新晚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93次

新晚报记者 董艳春

记者从哈尔滨仲裁委了解到,去年哈尔滨仲裁委共受理案件 1241 件,比上一年增加 232 件。在 2017 年已审结的案件中,本报选取典型案例,再遇到类似的事儿,市民可借鉴,并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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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钱到期又过6个月 担保人不用再承担责任

2016 年 1 月 20 日,王先生向哈市某金融机构借款 100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 1 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同时约定李女士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2017 年 1 月 20 日,王先生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金融机构于 2017 年 9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王先生偿还借款 100 万元及利息 4.35 万元,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仲裁结果

裁决王先生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本息 104.35 万元。同时驳回金融机构要求李女士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26 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未约定保证人李女士的担保时间长短,因此应认定其保证期间为 6 个月,即截止到 2017 年 7 月 20 日。而且,由于金融机构未在保证期间内向李女士主张保证责任,因此李女士保证责任免除。

2.牙看完更疼了 调解后医院赔偿3.5

2016 年 10 月,顾女士因牙痛到哈市某医院口腔科就诊,经医院采取牙齿固定、修复治疗以及牙齿联冠修复粘接后,仍不能缓解,且粘接后疼痛加剧。顾女士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病人带来痛苦,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医院并不认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顾女士于 2017 年 11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医院给付医疗损害赔偿金 5 万元。

■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顾女士 3.5 万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2 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本案中,虽然顾女士和医院之间的纠纷不是典型的合同纠纷,但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以房抵债是合法的 开发商应配合落户

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王女士处购买煤炭用于冬季取暖,后因其开发的楼盘滞销无力支付购煤款 240 万元,在与王女士确认货款金额及违约金后,双方一致同意以房抵债,并签订了 16 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 " 以房作为债的担保不合法为由 " 不配合王女士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王女士于 2017 年 3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将抵债房屋更名过户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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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建成房地产开发公司配合王女士办理 14 套商品房更名过户手续。

说法:

经协商一致,双方终止了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建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且经对账均同意将购煤款本金及违约金转化为房款,此行为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186 条禁止的流押行为,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规定的 "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对转化为购房款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仲裁庭结合煤炭买卖合同以及抵债协议等证据予以审查,认为违约金过高,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因此予以调整。

4." 要账 " 得及时 维权时效由2年延至3

2012 年 3 月,得利公司与设计院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院为得利公司设计厂房,约定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为:" 本项目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 10 日内,得利公司向其支付全部设计费。如得利公司迟延付款,设计院有权按欠款数额的 5% 收取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设计院按约完成了设计任务。

2014 年 5 月,该厂房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但得利公司一直未如约给付设计费。设计院不断催款,直至 2015 年 1 月 15 日,得利公司才将设计费全部给付完毕。

设计院于 2017 年 8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得利公司支付违约金 15 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驳回设计院的仲裁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 2 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015 年 1 月 15 日,得利公司迟延支付设计费,并且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此时设计院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自此日起至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 2 年,时效期间已届满,设计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主张的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 3 年。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后,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时效自动延长至 3 年;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权利人享有的请求保护权利的时效期间已届满的,则其时效期已消灭,即本案不符合这个规定。

5.小区租车位车辆被划 监控没看清物业没有责任

南岗区某小区业主陈先生,一直将自己的 SUV 轿车停放在小区规划的指定露天车位,并每月向物业公司交纳 40 元停车费。2017 年 2 月 13 日,陈先生下楼取车,发现车身有被硬物划损的痕迹。由于案发时间较晚,小区监控设备并没有清晰地拍摄到作案人的全貌,陈先生无法找到作案人索赔。

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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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

裁决驳回陈先生的仲裁请求。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67 条规定,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求 "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还要求 " 寄托人交付了保管物给保管人 "。业主每月交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仅取得了租赁小区某位置的权利,并没有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实际管理人还是业主本人。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如果物业公司履行了法定和约定义务,且没有重大的过错,物业公司免责。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此义务仅为物业公司维护公共秩序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的安全防范活动。

2. 如果出现物业公司对业主反映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小区监控设备形同虚设等情况,业主车辆损坏与物业公司的疏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对业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6.拖欠房租时间长了 房主有权提前要求收所有租金

2015 年 8 月,明月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库房租赁给明月公司使用,租期为 2 年,自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9 月,租金为每季度 3 万元,付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支付。合同签订后,明月公司仅支付了最初 2 个季度的租金,其余一直未付。

李先生于 2017 年 5 月申请仲裁,要求明月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 18 万元。明月公司称:只同意给付 15 万元,因为最后一个季度的租金尚未到期,自己并未拖欠。

■仲裁结果

裁决明月公司给付租金 18 万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8 条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的规定,明月公司已拖欠李先生 5 期租金,且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可以预见明月公司无力支付即将到期的最后一期租金,因此仲裁庭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请求。

一般情况下,未到履行期限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债务人明示或者默示不履行债务,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转移财产,或者丧失商业信誉等,即使上述情形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也属于违约行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认定未到期的债权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7.开发商到期不交房 买房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张先生与蓝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以 80 万元的价格购买蓝天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应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张先生,逾期 90 日后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蓝天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

张先生于 2017 年 5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蓝天公司返还购房款 80 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合同,蓝天公司返还张先生购房款 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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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蓝天公司未在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交付房屋,按照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期限以及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张先生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 15 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期间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没有催告的,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解除权。

该解释还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出卖人逾期达到约定条件,买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经买房人催告出卖人在 3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房人同样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房人也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出了车祸快递件受损 事后买保险不赔不退钱

顺达公司接受工艺美术品公司委托,将一批工艺品从北京市运到牡丹江市。途中因司机驾驶不慎,车撞向护栏,造成部分工艺品破碎。顺达公司得知后向保险公司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5 小时后,顺达公司让司机通知保险公司运输的货物发生损毁。不久,保险公司得知实情后拒绝理赔。

顺达公司于 2017 年 7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仲裁结果

驳回顺达公司的仲裁请求。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7 条 "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已经发生或者确定不发生的,保险合同无效,但当事人双方均不知道的除外。

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请求保险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顺达公司因违反诚信原则,在故意隐瞒工艺品已经损坏的情况下购买保险,不仅不能得到保险金,而且无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9.嫌货质量不好口说无凭 欠的货款还得交

天朗公司与泰顺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泰顺公司购买天朗公司销售的黄豆营养剂,货款共计 150 万元。合同约定泰顺公司正确使用营养剂后,与对照地块黄豆的含水率相比较,如降低比例未达到 5% 的效果,泰顺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泰顺公司之后没有测量对照地块黄豆的含水率。在付款日到期后,泰顺公司以天朗公司未提供其产品含水率降低 5% 的证据而拒绝付款。

天朗公司于 2017 年 4 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泰顺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货款 50 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泰顺公司支付货款 50 万元。

说法:

泰顺公司作为土地的管理人和产品的使用人,有义务测量对比作物的有关数据,但其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利,没有获取对比数据,不能证明天朗公司的产品没有达到约定标准,应视为天朗公司销售的黄豆营养剂符合约定。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定要清晰、准确进行界定,否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10.审计结果不能当工程结算依据 还得按合同约定来

2016 年 1 月,伟业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伟业公司承建三江公司的一栋办公大楼。工程完工后,双方均同意委托诚信公司对工程进行审计。2017 年 10 月,诚信公司向双方送达了工程结算审核表,确定工程造价为 500 万元。三江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 350 万元,尚欠 150 万元。

伟业公司提请仲裁,请求裁决三江公司给付工程款 150 万元。三江公司称按其上级单位的审计结果,三江公司已结清工程款。

■仲裁结果

裁决三江公司支付工程款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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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伟业公司与三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伟业公司有权要求三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三江公司主张的 " 以上级单位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 " 的意见,其实并无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指出," 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建设单位以上级审计为理由而拒绝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