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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书面审理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更新时间:2026-01-26 09:32:4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6次

根据新修订《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由此可见,经当事人约定或一致同意,仲裁庭可以采取不开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较小、标的额不大、当事人希望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等情形。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当事人需提交哪些材料?以下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目录、证据以及对对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

(二)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简化程序申请书、诚信仲裁保证书以及风险告知书;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每份材料均需要加盖公章);

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每份材料均需要自然人本人签字);

(四)填写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建议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申请由本会主任指定)

注: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均为一式2份。

    还需提醒的是,《仲裁法》规定的是“可以”不开庭审理,而非“应当”。这意味着是否采用书面审理,最终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裁量决定。即便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不开庭,仲裁庭经审查案件材料后,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矛盾复杂,仅凭书面材料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仍有权决定开庭审理。这既是仲裁庭依法享有的权力,也是其履行查明事实职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