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09-23 22:56:1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869次
现在经常有商品房的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申请仲裁请求给付违约金的案例。此类案件比较简单,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但在实践中,部分买受人因不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在开庭时提出的证据不充分,致使原本很简单的案件不能一次庭审解决。
实践中,通常需要买受人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此证明双方约定的进户时间,此时间是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起点。2、交款收据,以此证明买受人按合同约定交齐了购房款和交款时间。有很多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N日,买受人不退房的,开发商应按已交房款数额向买受人承担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虽然买受人一般在约定进户时间前就都已交齐了房款,但开庭时不提交此证据,导致的后果是:仲裁庭不能确定买受人什么时间交了多少房款,也不能确定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和房款基数,违约金数额很难确定。
另外,商品房出卖人通知买受人进户的证据,证明出卖人逾期交付房产的时间终点。根据谁主张谁、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是由出卖人负有举证义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