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研究 > 仲裁案例 > 正文

多一个“市”字,仲裁条款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2-10-04 22:58:24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294次

    某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来,因发生纠纷,对方向法院起诉。由于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于是,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法院无权受理该案,该案应当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此时,该建筑公司却提出,本市只有“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而没有“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请问:这个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仲裁委回复:根据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我市目前只有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而且该条款从字面上也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