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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约定不明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更新时间:2012-09-23 23:02:21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7967次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因双方产生争议,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就管辖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但未确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是否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为该仲裁条款未选定由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法具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之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本案甲乙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双方未选择具体的裁决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属于仲裁条款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形,对此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无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