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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还款”的含义

更新时间:2013-04-26 17:20:02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400次

    近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2010年8月,王先生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请李先生作保,并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后王先生去了外省,张先生遂直接以李先生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李先生认为,保证书中已写明“代为履行”,因此即使有责任也应仅限于还本,而无付息之义务。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见,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者保证人没有明确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将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从本案来看,李先生在保证书中写明“若王先生不能还款,愿代为履行”,“不能还款”并不是指到期后不还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没有财产还款。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况呢?只能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就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了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能称为“不能履行”。倘若债务人具有一定的财产可以用来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则不能称其为“不能履行”。相反,如果保证书中的约定为“若王先生不能按期还款,愿代为履行”,则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中,仲裁庭认为李先生在保证书中的措辞已明确包含了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含义,也就是说,他承诺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责任,而不是连带保证责任,张先生不能直接向李先生主张权利,而应当先向王先生主张,应当先以王先生为被申请人或以王先生李先生二人为被申请人。仲裁庭最后裁决驳回申请人张先生的仲裁申请。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对于合同内容,不同的表述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自己不熟悉的法律问题,应当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避免扩大自己的责任或者缩小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内心意思与合同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