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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优惠价不兑现 房地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更新时间:2014-01-22 15:07:5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914次

    看楼时答应有优惠,交纳定金后却不认账,方先生愤而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2012年12月30日,哈尔滨某开发商正式开盘售楼。售楼人员在售楼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价目表,方先生相中的房屋优惠价显示为59.9万元。次日,方先生交纳了1万元认购金,对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时此款项将转为定金。

    2013年1月2日,双方签订认购书,书面约定如果可以在当月12日前签订买卖合同,则可享受购房券等4项优惠,但认购书上未书面列明优惠券的数额。“当时,售楼人员口头承诺给我5000元优惠券。而且将这4项优惠全用上,房价才能满足59.9万元的总价。”方先生说,“但10号那一天,房产商要我重新签一份认购书,将购房券优惠降低为2000元,总价则变为60.2万元,我没答应。”

    1月12日,方先生来到售楼部,要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售楼人员只答应给2000元的优惠,否则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感觉受骗上当的方先生随即向媒体投诉并多次与售楼经理协商。“在采访时,记者也发现了不少我这样的情形。”方先生说。 在投诉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先生依据认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庭审中,开发商确认曾向部分购房者派发优惠券,但方先生并未获得该项优惠,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仲裁庭认为,方先生主张的5000元优惠券与价目表购房总价为59.9万元相一致;此外,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该项优惠,开发商应将优惠条款划掉;最后,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双方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对于争议内容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开发商的解释。综上,仲裁庭采信方先生主张,开发商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裁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消费者,在房屋认购、买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时刻收集证据,并尽量将对方的口头承诺写入认购书、买卖合同书,从而有效快捷地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