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18 15:19:55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1826次
2014年6月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签订《水泥供应合同》,约定黑土公司向白云公司供应1立平方米水泥,总价款80万元。黑土公司一直按约定供货,而白云公司却拖欠60万元的购货款,经黑土公司多次索要无果,无奈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购货款及违约金共计70万元。白云公司则称,是因为黑土公司提供的水泥质量不合格,且已给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应与购货款抵销。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驳回黑土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本案看似简单,没想到庭审中黑土公司为了证明因水泥不合格给白云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已赔偿,却拿出了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且合同解除后双方又继续履行。此时仲裁庭才了解到,黑土公司所请求的购货款均为解除合同后所发生的款项。据此,仲裁庭认为,合同解除后,针对新的购销关系,双方并没有重新达成仲裁条款,仲裁请求实质上缺乏仲裁根据,仲裁庭依法决定终止本案审理,驳回黑土公司仲裁请求,并告知所涉争议可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寻求解决。
【哈仲提示】本案中黑土公司拿出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抗辩,实际上是对本条规定的误读。合同解除后,仲裁条款仅对合同解除前的法律关系继续有效,而本案合同解除后双方又继续履行应属双方达成的新的合意,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无法及于新发生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