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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有期限 签订合约要谨慎

更新时间:2019-12-16 11:52: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977次

在签订购销合同时,为了保证债务人还款,债权人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找第三方作为保证人。那么有了保证人担保后就一切万无一失了吗?我们一起来看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2018年3月,陈女士以其经营的汽车用品行名义通过赊购方式在鼎鼎公司(化名)采购轮胎,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最大赊购金额为40万元;汽车用品行必须在2018630日前清结信用额度款项。陈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作为汽车用品行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同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汽车用品行以赊购方式陆续向鼎鼎公司购货,到了还款期,汽车用品行未能按期如数还款,201913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尚欠货款10万元。此后经鼎鼎公司多次催款,无果,无奈提起仲裁,要求汽车用品行立即支付货款1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要求担保人张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件评析】仲裁庭认为:汽车用品行与鼎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张先生为汽车用品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鼎鼎公司与汽车用品行虽未续签新合同,但仍按惯例进行业务往来。现欠鼎鼎公司货款10万元未给付,汽车用品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张先生虽然为汽车用品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该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合同到期后也未续签担保协议,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鼎鼎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张先生主张权利,故鼎鼎公司要求张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哈仲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保证时,应注意约定保证方式及期限,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