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2-18 11:59:00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622次
通过分期付款形式购买商品,解决了消费者一时资金紧张的问题,然而签下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就要按照当初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期限按时付款,否则可能既拿不到商品,还要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日,赵先生与凯龙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购买价格50万元的某品牌工程汽车一辆,合同约定分20个月付清全款,每月支付2.5万元。2018年4月至7月,赵先生共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2018年8月,该车降价,赵先生要求按新降价后的价格付款,并停止付款。截止2018年12月,赵先生已拖欠12.5万元。凯龙公司遂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收回汽车,要求赵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5万元。
【案件评析】合同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价款。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用”,本案中,赵先生拖欠金额已达应付款项的五分之一,凯龙公司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决解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赵先生向凯龙公司返还工程汽车,支付9个月的汽车使用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5万元。
【哈仲提示】分期付款交易存在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因此,双方都要慎重考虑交易风险,否则,虽然是分期付款合同,一经签订则不能擅自变更,不履行更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合同履行期长,对方的商业信用及履约能力也要给予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