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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区别---康 明

更新时间:2017-03-24 15:04:54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60次



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区别

 明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带一路”沿线中,可能有三十多个国家采用联合国国防会示范的仲裁法。如果我们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发生纠纷,有可能在当地仲裁,也可能在中立第三国仲裁。

     比如在俄罗斯和蒙古投资,可能选择在中国,在哈尔滨仲裁委去解决纠纷。在此过程中,需要确立共同的原则,总的原则都是独立公正。    

    关于我们与国际仲裁的区别,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仲裁机制。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作为仲裁服务的提供者,企业及当事人作为仲裁服务的接受者,这本身是一种商事仲裁服务合同关系。如柏林商会对仲裁规则做了一定修改,如果仲裁员拖延仲裁程序则要扣减时间报酬,这体现了仲裁提供者和接受者的平等的地位;二是仲裁程序。在国际上,仲裁机构根据每个案件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未必从头到尾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量体裁衣。国外的仲裁程序协商程度非常高,都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来确定的;三是事实证人作证,即在事实证人证言作证方面,我们与国际仲裁差距较大。关于双方辩论意见陈词,在开庭时,双方进行提交。但到开庭时,80%时间用于证人作证。四是法律专家证人,在国际仲裁中,法律专家证人由仲裁庭聘请,由代理人支付费用,不代表任何一方。专家证人每一方出具法律专家意见,形成共同报告提交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