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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规则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李 轩

更新时间:2017-03-24 15:24:3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91次



论仲裁规则司法审查的合法性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主任

 

司法对仲裁除了个案监督外,要不要扩大仲裁合法性的审查,实际上这是水源和水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仲裁规则是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仲裁法制定于1994年,应该说是有历史局限的,当时设想成立一个仲裁协会,其中规定仲裁规则要由仲裁协会统一制定,这种规定在仲裁界看来应该是匪夷所思的。现在,仲裁规则由各仲裁委员会自行其是,其违法缺陷也有不少。有权利就有救济,有违法当然应该有救济,所以我们仲裁规则是应该有可诉性的。

从更广泛的视野来看,现在司法对抽象行为的审查也有扩大趋势。其中最典型的两个例子就是2012年最高法院关于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行业协会的章程是可以起诉的,并且法院是可以宣布章程无效的;再有就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虽然没有明确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起诉,但是允许在个案当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并且在去年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个判决,宣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新增服务商标规定的第四条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违法的。

那么,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规则进行合法性司法审查就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但是我们要保持一个总的基调,这种司法审查的介入应该是非常谦益的,所以要把握仲裁自治性和司法强制性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同时也要注意立法的保守性和仲裁的开放性,包括与时俱进、网络仲裁的需求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