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鉴定机构 > 管理办法 > 正文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守则

更新时间:2017-03-17 15:20:05   编辑:jiandubu  点击次数:2819次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守则

(20166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应当确保机构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资格真实有效,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二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第三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私自会见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第四条 鉴定机构相关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 鉴定机构相关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递交的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接受委托后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和资料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接受委托后有权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第九条 执业人员现场勘验,必需有二人以上参加。

第十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第十一条 相关执业人员受所在鉴定机构指派应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应遵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执业必需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人应固定参加学习及培训。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鉴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