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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维修合同​(二)

更新时间:2021-09-24 14:51:0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95次

       房屋漏水维修合同(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楼房屋漏水维修质量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维修标准及要求
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维修形式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2、维修地点:
3、维修标准:维修必须在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安全前提下进行。维修以解决防漏为主。
第二条 合同金额:合计金额为:元,大写:。
3、维修要求:
①乙方进行施工,提供人工,材料。
②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4、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3天内必须完成。
5、维修后保质: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在没有人为破坏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3年,即维修后应当继续最低保修3年。且在出现漏水的情况后,在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响应。
第三条 维修工程款的发放
乙方维修楼顶漏水工程款不能超出合同金额,若超出,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因维修而造成的其他责任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