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4 14:56:37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940次
甲方(定作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揽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简称甲方),向木器加工厂(简称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
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
图号 |
家具名称 |
单位(个)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油漆颜色 |
交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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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共计加工费人民币(大写): |
3.技术标准:按统一规定的企业标准执行。
4.交货地点、日期和付款办法
(1)在乙方厂内交货,由甲方自提。
(2)交货日期为年月日。
(3)在交货日期前,乙方可陆续交货,甲方可陆续验收,家具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5.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时,应由违约者负赔偿责任。
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经手人(签字): |
乙方(盖章): 经手人(签字):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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