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2-25 09:32:4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30次
承 揽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定作方:______
承揽方:______
第一条、项目名称、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
项目名称
任务量(工时) 酬 金
完成期限
备 注
包干 工资/小时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三条承揽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四条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五条承揽人使用的材料由人提供。材料的检验方法:
第六条定作人(是/否)允许承揽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第七条工作成果检验标准、方法和期限: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定作人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交定金(大写)__________元。
第十条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应及时书面通知承揽人。
第十一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定作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承揽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