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2-06 09:02:27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696次
2012年11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合同中的买方大连市的曹先生因不了解哈尔滨的异地购房相关规定,险些赔了“夫人”又折“兵”。
申请人曹先生于2012年10月25日经第二被申请人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第一被申请人夏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该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将定金3万元交付第二被申请人。按照第二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于11月2日回到大连办理相关手续,期间让亲属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交易所询问更名手续。随后,申请人得知其属于哈尔滨市限购房产的人,因为自己在哈尔滨市没有一年以上的社保或纳税证明,所以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申请人随即找到第二被申请人要求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第二被申请人拒绝了该项请求,并要求申请人于15日内交付房屋全款。
申请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该纠纷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请求返还定金、解除合同。仲裁庭在庭审的过程中发现该纠纷存在调解结案的可能性,于是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出发点,对该案调解如下:1、第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下达后三日内一次性返给申请人定金2.6万元。2、第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下达后三日内一次性从申请人交付的定金中给付第一被申请人3千元。3、在申请人交付的定金中给付第二被申请人1千元。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对调解的结果均表示满意。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大家:由于房屋买卖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定要提前了解购房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我市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在市区内购房。限购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呼兰区和阿城区不在限购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