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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慎重选择进户条件

更新时间:2013-03-04 09:54:10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4709次

    近日,仲裁委受理一起因开发商在交房时未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引发的纠纷,看似简单的问题折射出一系列问题,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过程中未能有效防范风险,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接收房屋过程中,没有注意开发商在交付房屋程序上存在的不当之处。市民林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林女士及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开发商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房期限届满前,开发商通知林女士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按照开发商的交房程序要求,验明消费者身份、结清房款和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费用、在开发商提供的《入住凭证》上签字(现已交付使用)、现场验房、在《业主验房单》上签字、领取钥匙、领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自始至终,林女士未看到开发商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遂要求开发商提供并拒绝办理后续手续。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开发商应于交付房屋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且林女士已在载明房屋“现已交付使用”的《入住凭证》及《业主验房单》上签字,开发商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庭裁决驳回林女士的仲裁请求。

 

 

    对购房者而言,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房屋风险最小。《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载明的“交付房屋”条款对交付条件有多种可选择方式,建议购房者选择 “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方式。另外,购房者要尽可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开发商明确验房的具体程序,在房屋交接过程中以合同为依据,首先审查开发商提供的交接文件是否齐备,然后现场验房,无误后再签订《入住凭证》并清款,最后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等文件。

 

 

    哈尔滨仲裁委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时对合同的重视不够及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是造成纠纷的根源。因此,交易时应充分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从根源上规避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