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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视为授权 空白合同同样有效

更新时间:2013-03-12 17:27:56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4032次

    近年来,市场经济不断蓬勃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购销合同纠纷的仲裁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哈尔滨仲裁委近日就审结了一起因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而引发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签订了服装购销合同,李某是利用其手里盖过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与甲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2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供应价值90万元品牌服装。双方还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2012年10月28日,甲公司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按约定期限付款。但乙公司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李某签订合同为由拒货款。双方经协商未果,甲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乙公司给付货款90万元。乙公司答辩认为,李某虽为我公司的业务员,但我方并未授权李某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李某自己来承担,与公司无关。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公司并未授权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李某作为乙公司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公司已授权李某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故依法裁决乙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90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公司或者个人应当妥善管理单位的印信,如果公司人员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方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有关人员签订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