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3-05-06 14:54:11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2475次
2013年4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9件(不包括分支机构),涉案标的逾两千万。受理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1件,购销合同纠纷6件,租赁合同纠纷4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件,房屋拆迁纠纷3件,其他纠纷2件。同时,本月审结案件11件,其中裁决6件,和解撤案及调解5件,调解率45.45%,与上月相比,有大幅度上升。
哈尔滨仲裁委4月份受理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比例较大。其中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案例都是买房人与产权人的委托人履行的交易过程,房屋的真正产权人实际并未出现,而是由委托人代为签订合同、收取房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委托交易中,有真实的受委托人,也存在个别为了规避税费而进行的假委托。因此,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存在较大风险。首先,经公证的全权委托书只是由产权人授权受委托人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一份授权书,若真正的产权人因经济纠纷、继承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问题,房屋可能被查封或者冻结,那么授权书将随之出现效力限制。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实例,银行拒绝向代收楼款的代理人付款。其次,这种委托授权,即使经过公证,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随时撤销委托。最后,因为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非专业人士一般很难将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所需的委托事宜逐项写清楚,可能导致“经公证的全权委托”也不一定能使产权顺利转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卖房人要尽量避免做全权委托,自己的房屋要自己去签订合同;买房人应要求与产权人本人见面,即使不见面,也一定要对产权证的编号及房屋状况进行查询,确定产权人及房屋权属情况等,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最后,买卖双方最好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委托第三方做房款的资金监管,等交易全部结束后,再由第三方付款给对方,这样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