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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房屋买卖委托权限 避免房产交易授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08 23:15:43   编辑:shijing  点击次数:3310次

    2013年4月,家住哈市南岗区某小区的房女士因委托他人出卖自己的房屋而产生纠纷,于是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房女士称,因工作调动,其欲将名下位于哈市南岗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因此,房女士公证委托周某为代理人,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但公证委托书中无收取购房款的权限。周某遂以房女士的名义和房屋买受人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即应周某的要求将73万元购房款支付至其个人的账户。事后,房女士发现自己并未收到陈先生的购房款,于是以陈先生未按时支付购房款为由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陈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房女士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陈先生却将购房款支付给受托人,不应当认定为其支付了购房款,陈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陈先生认为,自己已将购房款交至房女士的受托人,房女士和受托人的财产纠葛与自己无关。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因该案的公证委托书中无收取购房款的权限,陈先生不应将购房款支付给产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以不能认定其已支付了购房款,据此陈先生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陈先生可以另行提起仲裁,要求周某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如需要委托,在办理委托公证手续时需明确完备代理人的权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若一方持有公证委托书,应注意核查代理人的委托权限。委托书中未明确收取购房款的权限,应将购房款支付至产权人账户。若代理人执意要收取购房款,可建议由居间方先行保管购房款,代理人出具有收取购房款权限委托书时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