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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年案件情况分析

更新时间:2018-01-10 16:25:32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10次

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案件质量的提高,2017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受案数量、标的额均再创新高。哈仲受理的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一方或者双方系外地的当事人选择哈仲解决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下面就2017年哈仲案件情况作如下分析: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7年案件情况分析

         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案件质量的提高,2017年,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受案数量、标的额均再创新高。哈仲受理的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一方或者双方系外地的当事人选择哈仲解决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下面就2017年哈仲案件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案件数量大幅提高

        2017年,哈仲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241件,同比增长22.99%;受案标的额34.73亿元,同比增长2.03%。其中3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受案量均超过100件。其他各月受案数量基本均衡,平均每月80件。哈仲案件受案数量及标的增加主要得力于: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能够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哈仲也始终以便捷、高效、公正为目标,如适用《金融仲裁规则》的简易程序案件在45日内审结;延伸服务触角,新设立了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站、交通事故调解工作站等8个行业分支机构,广泛化解了社会矛盾;在费用方面,降低小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书面审理并达成调解的案件减半收费,为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在窗口服务上,午休时间在立案大厅安排仲裁秘书值班,并根据当事人需要提供了预约立案、预约开庭、周末开庭等便民服务措施,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哈仲近五年受案量对比图

哈仲近五年受案标的额对比图


(二)案件类型稳定中有增长

        2017年受理的案件共涉及41种类型,其中屋买卖合同纠纷369件,占29.7%;借款合同纠纷219件,占17.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件,占 16 .2%;买卖合同纠纷132件,占1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23件,占9.9%;保险合同纠纷26件,占2%,委托合同纠纷23件,占1.9%;其它如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投资协议纠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133件,占12.1%。

        与去年相比,今年案件受理类型更加多元化,出现了商标侵权、医疗损害责任、交通事故、证券交易等新类型的案件。这主要得利于2017哈仲在在哈尔滨市中院、香坊区法院、道外区法院及南岗区法院设立仲裁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在窗口值班,为来访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实现了诉仲对接,在为法院分流案件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此外,哈仲在2017年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设立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译制英语、俄语、日语及韩语版本仲裁规则,与境外机构进行会谈和交流。


(三) 当事人为外地的案件比例增加

        2017年哈仲受理案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共347件,占受案总量的27.96%。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外地的案件为275件,占受案总量的22.16%;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为外地的案件 为72件,占受案总量的5.80%。外地当事人住所地涉及北京、上海、广东、香港、江苏、浙江、河南、青海、山东、福建等多个省份的城市及直辖市。2017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的案件绝对数量上升,说明随着哈仲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增强,哈仲逐步得到省外当事人的认可,当发生纠纷时更愿意选择由哈仲解决。此外,为了增加外地当事人对哈仲的信任,当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哈仲在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均会指定省外仲裁员担任,这样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解决。

2017年哈仲案件当事人地区分布图


(四)案件标的额依然不均衡

        2017年受案总标的为34.04亿元,受案总量为1241件,案件平均标的额为274万元,其中标的额在274万元以下的案件为1110件,占案件总量的89.44%;标的额在274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31件,占案件总量的10.56%。其中,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仅有6件。标的额平均值以下的案件占据绝对数量,大标的额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主要是由于哈仲积极参与社会纠纷解决,受理了较多二手房、物业等的涉及民生的小标的纠纷。

 

 

 

 二、2017年办理案件情况分析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7年共组成仲裁庭931个,其中普通程序案件517件,占55.53%,简易程序414件,占44.47%。鉴定案件62件,占审理总数的5.0%。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给双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选定仲裁员的期限及开庭准备期限较长,适用这类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效率。与之相比简易程序的优势是审限短,效率高,但其不适用于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因此,案件适用程序选择的恰当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故哈仲在制定《金融仲裁规则》时,针对金融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争议较小、注重时效的特点,规定标的额小于100万元的金融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了金融案件的审理效率。

 

2017年哈仲组庭案件程序比例图

 

仲裁程序

数量

比例

普通程序

517

55.53%

简易程序

414

44.47%


(二)案件结案情况

        2017年共审结案件1154,同比增长39.54%,占立案总数92.99%,裁决544件,和解、调解及当事人撤案610件,调解率为52.86%。与裁决相比调解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能够创造和谐的氛围、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更加符合商事主体注重合作、追求效益的目标。哈仲也将调解工作贯穿仲裁始终,在仲裁程序的每个阶段为双方提供调解服务。其次,哈仲仲裁员均为法学、金融、建筑工程、房地产、涉外贸易等各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人士,经验丰富,能够从双方争议产生的原因入手,准确的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能够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三)仲裁员参与办案情况

        2017年,参与办案的仲裁员比例继续提高,共组成仲裁庭931个,共计1965人次,同比增长54.24%。其中主任指定首席509人次;指定独任仲裁员414人次;指定边裁343人次;双方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8人次;一方选定边裁691人次,占边裁总人次的66.83%。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比例大幅提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哈仲在2017年继续扩大仲裁员队伍,增聘27名仲裁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范围增大;二是哈仲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材料时,告知其选定仲裁员的重要及选定仲裁员的方式、流程、期限;三是当事人对仲裁程序越来越熟悉,积极的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


2017年哈仲仲裁员产生方式对比图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一)存在案件超期现象

        哈仲2017年已结案件中,仍有部分超期案件。虽然大多超期案件是由于案件本身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需要多次开庭或仲裁庭为促成当事人调解延期裁决造成的,但也存在由于仲裁秘书或仲裁员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一是仲裁秘书对案件的流程把控不够严格,没有按照仲裁时限的要求推进案件;二是个别仲裁员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推迟开庭或合议时间,造成案件拖延或者超期;三是个别仲裁员对案情不熟悉,没有完整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案件事实不能在一次庭审中查清,导致需要多次开庭,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哈仲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对仲裁员及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尽量做到不因人为原因导致案件超期。


(二)案件调解率有待提高

        今年案件调解率为53.08%,比上年略有下降。究其原因是,个别案件仲裁员忽略调解重要性、调解力度不够或缺乏调解技巧导致案件调解失败。在今后的工作中,哈仲将坚持调解工作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积极引导、缓解当事人对抗情绪,力争促成当事人和解,取得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流程不够规范

        虽然实现了立案、审理、监督的分离,制定了纪律检查规则,加大了对仲裁员及秘书的培训等,规范了仲裁工作流程。但也存在着仲裁规则部分内容过时,不能适应仲裁发展潮流;部分仲裁流程不够标准、规范;缺乏对个案的系统监督机制等。要在结合自身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先进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完善哈仲规则;实现内部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在优化监督机制的同时,强化工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的意识。


(四)鉴定程序繁冗、拖沓

        目前的鉴定程序存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与确定方式过于单一,鉴定费用征询意见时间过长,鉴定检材的质证方式过于教条等程序问题,且鉴定程序的繁冗、复杂,导致2017年涉及鉴定的大部分案件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束鉴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的鉴定效率。另外,与入围我委名册的鉴定机构沟通较少,缺乏对鉴定机构对我委及仲裁庭推进鉴定案件、改进鉴定程序建议的了解。今后,将通过加强与鉴定机构尤其是鉴定业务开展良好的鉴定机构沟通及向优秀仲裁机构学习等方式,优化、简洁鉴定委托流程、完善委托鉴定程序,提高鉴定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