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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顾问服务协议(三)

更新时间:2021-08-27 11:10:5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613次

企业顾问服务协议(三)

甲方:

乙方:

为了切实帮助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促进转型升级,经乙方申请,吴江市中小企业管理咨询顾问团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特签订以下顾问协议:

一、顾问内容

1、企业发展规划。为企业提供政策、行业、市场、途径、配套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企业日常管理。听取企业管理困惑,解析企业管理现状,提出企业管理改进改革建议和方案;

3、企业资本运作。听取企业资本运作方向、方案,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出操作建议,帮助引进专业机构。

4、企业信息化。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提供政策咨询,提出信息化推进整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及重点环节,帮助推荐优秀的信息化服务商。

5、企业财务顾问。根据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对企业的核算过程、岗位设置和财务制度提出改进意见,推荐常年财务顾问服务机构。

6、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对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的构架提出具体的意见。

7、企业培训咨询。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行业特点,帮助制定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培训计划,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服务,或者推荐专业培训机构。

8、企业流程再造。全面解析企业生产管理流程,提出企业流程再造意见,提升企业精益华管理水平。

9、思想交流。根据企业家的需要,随时提供企业家思想交流服务,为企业家减压解惑。

10、其他企业需要的咨询服务。

二、责任义务

1、顾问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如果要使用顾问案例,必须征得企业的同意。

2、顾问团提供的政策咨询,企业需要到有权部门进行确认,以有权部门的政策为准。

3、顾问团推荐的服务机构,只是供企业参考,顾问团不参与具体的服务协议协商问题。

4、顾问团只提供公益服务,不提供有偿服务。

5、顾问团及任何顾问,不得接受企业的报酬。

6、顾问团提供的建议,仅作为企业决策参考,不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顾问团提供的服务,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

8、企业必须向顾问团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以便于顾问团提出专业意见。

三、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五、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2、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友好协调。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