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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6:07:2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18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

买受人编号: 合同编号:

设备

(配件)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要求

交货期

合同价格(万元)

单价:

合同

交货期

总价:

主辅机型号规格:

买受人

出卖人

订货单位

供货单位

单项工程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代 理 人

电   话

传真

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期: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验收方法及期限:

运杂费用承担:

包装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

验收方式

结算方式

交(提)货地点

包装方式

到站

整车: 零担

违约责任

选择供货厂家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鉴(公)证   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其它约定事项:

承包单位(章)

此合同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鉴公证机关  份

其他:送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

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

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

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

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

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

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说明: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