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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日游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5:23:4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98次

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一日游合同

游 览

日 期

年          月         日

出 发

时 间

出 发

地 点

游 客

代 表

游 客

总 数

返 回

时 间

返 回

地 点

行行程 安排

景 点 名 称

游 览

时 间

门票价格

景  点 概  要  介  绍

写明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注明行程安排项目的内容和停留时间。

安排自费项目及价格应当在行程中注明并经旅游者书面确认同意。

旅游车:有空调 (  )无空调(  )

车型:

车号:

午餐安排:有( )无( )

用餐标准:

用餐场所:

购物安排:          次

购物场所名称:

停留时间:

导游姓名:

导游证编号:

导游电话:

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金额:     人×          元/人计              元

旅游费

用价款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费用:景点第一道门票、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旅行社责任险

不含费用: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身体状况

备注

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本合同有关事宜,认真填写表格,仔细阅读并认可背书合同条款。

甲方(旅游者)签字:            乙方(旅行社)签章:

身份证号码:                        签约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签约地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电话:12315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合同组成]

本合同书约定条款、背书合同条款和所附旅游行程表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2、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向旅游者预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并作出说明和警示,积极防止危害的发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2、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第四条 [甲方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 [送达地址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送达上述地址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