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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货物仓储合同

更新时间:2021-09-23 16:36:2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261次

大宗货物仓储合同

甲方(交易商):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账号:

乙方: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账号:

丙方(交货仓库):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账号:

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各方同意遵守执行大宗原料中心有关文件、通知的规定。

第二条 货物入库

1.甲方货物入库时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和提交货物入库申请审批表;

2.乙方审批同意后向丙方开具入库通知单,甲方应及时与丙方联系办理货物入库事宜;

3.丙方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甲方及其他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丙方办理完货物入库手续后,向甲方开具乙方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丙方开具存货凭证时,对所有项目必须填列完整,并加盖在乙方处预留的印鉴;

4.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存货凭证,甲方须提交乙方注册。

第三条 储存数量及品级

储存数量及品级为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存货凭证中标明的数量及品级。

第四条 入库验收

1.数量验收:以件数及重量为准;

2.品级验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品质证明书等所列示的等级与实物外包装进行核对(丙方不负责检验货物的质量);

3.包装验收:按照的包装要求进行验收;

4.入库验收的结果应在丙方出具的存货凭证中注明。

第五条 保管要求

1.丙方应按国家相应物资仓储规定(标准)对甲方存货实施保管,以维护货物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2.同一仓储区间储存的商品性能互不抵触,养护措施和消防方法一致;

3.严禁将商品性能互相污染、损坏的货物与甲方的货物存放在同一仓储区间。

第六条 货物出库

1.凡本合同规定格式存货凭证所标明的货物,必须凭乙方签发的提货单提货。乙方签发的提货单,必须加盖乙方在丙方处预留的印鉴,丙方对印鉴严格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

2.提货人应出具公司授权书和个人身份证,并在丙方出库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第七条 计费项目、标准

1.仓租等费用由甲方按乙方最新公布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费用支付时间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若甲方拖欠丙方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时间超过个月,丙方须与乙方商讨后,丙方方可处置与甲方拖欠费用相应等值货物,甲方自动放弃对该货物的追索权。

第八条 责任划分

1.甲方责任:

1)甲方入库货物,在保管期限内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如甲方未投保而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货物出现异状时,甲方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不及时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丙方凭本合同规定的手续发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进行阻挠,否则给甲、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乙方责任:

1)丙方按合同应收费用而甲方逾期未付,乙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甲方追索;

2)若甲方并未通过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卖出该批货物,而乙方擅自挪用,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3.丙方责任:

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和赔偿;

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丙方赔偿;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由丙方向乙方赔偿。

第九条 保管期限

甲方货物的保管期限,自甲方货物入库之日起,至乙方对该批货物开出提货单之日止。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补充。

第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条款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相关的存货凭证和仓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交易商):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交货仓库):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