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3-20 15:06:45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4138次
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
存货人:________
保管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_______
第四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_______
第五条
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保管人后,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给付仓单。
第六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保管人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七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第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十一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必须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加收仓储费;加收仓储费的计算方法是:_______。
第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在____天之内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____月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十三条
保管方的法律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____
第十四条
存货方的法律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______
第十五条
本合同仓储物的保管期限为年(或月或日),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存货人、保管人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微信号: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律师函、法院文书、仲裁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二十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____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_____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存货方、保管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存货人(章): 保管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