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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4)

更新时间:2017-03-20 15:27:06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37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行纪合同(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买入(卖出)的货物、数量、价格、 货物名称 、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 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  担:
第三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货物交付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
第五条  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条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的指定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或货物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货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行纪人(签章):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