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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更新时间:2017-03-20 15:28:43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191次

示范文本,仅供参考

行纪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六条 行纪人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
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承担。
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______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_______。
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_______。
行纪人违约责任: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在不限制前款规定效力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以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向另一方预留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短信、彩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任何通知、信件、法律文书之日即视为已送达。

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预留之送达地址、接受通知之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相关文件通过上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送达后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委托人:                 行纪人:
委托人(章):   住所:      行纪人(章):   住所: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税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