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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邀约“及其费用分摊规定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选择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更新时间:2017-04-25 16:40:37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2237次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2017年3月27日生效的新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出版了“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和仲裁庭指引”(the ICC's Note to Parties and Arbitral Tribunals on the Conduct of the Arbitration under the ICC Rules of Arbitration),其中第193条到196条规定:仲裁秘书对被申请人提议但被申请人拒绝接受的仲裁“和解邀约“(该和解邀约具有保密性:sealed offer)进行保管,仲裁庭就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和裁决结果作出决定之后,秘书将和解邀约的内容披露给仲裁庭,由仲裁庭基于被申请人的和解邀约就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费用等分摊做出裁决。

    例如:如果某仲裁案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500万美元,被申请人提出100万美元进行和解,如果申请人不接受该和解方案,那么最终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100万元的赔偿责任,则仲裁庭将会裁决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提议和解邀约之后的所有仲裁费用、律师费等等费用的不利后果;反之,如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高于100万美元,则申请人无需承担不接受仲裁和解邀约的不利后果。

具体规定请见: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note-parties-arbitral-tribunals-conduct-arbitration/

    我国当事人在ICC进行仲裁需要特别注意这一问题,同时我国仲裁机构需要借鉴ICC的合理做法,有一个合理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和解,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