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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第三方资助公开讨论报告草案(翻译) 第八章投资仲裁的第三方资助

更新时间:2017-12-28 11:57:14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48次

以下为:第八章投资仲裁的第三方资助的内容

I. 介绍

关于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争论可以追溯到投资仲裁本身的目的、效力和合法性的根本区别。因此,关于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辩论,更普遍地包含了投资仲裁的基本政治动力。

在有关投资仲裁制度合法性的辩论中,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是一个特别有争议的问题。本报告前几章所述分议题的范围以这些较大的政策和体制问题为存在背景,但仲裁庭在审理个案时不一定能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考虑或解决。

这些复杂的政策问题以及与之对立的观点存在于更大的政治背景中。此外,这些辩论的关键要素往往是基于事实的假设,通常缺乏明确涉及第三方资助的实证资料。本章并不试图解决已经存在的政策问题,而是对现存的关于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争论进行概述,为后续辩论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概念性框架,并随着讨论和辩论(有关投资仲裁的第三方资助)的继续,提出未来的咨询和研究领域。

有趣的是,在前几章所援引的涉及第三方资助的裁决中,其中大多数都涉及投资争议并且是公开的。这些裁决并没有解决有关政策的辩论,其中一些反而似乎加剧了投资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争论。由于这些原因,报告的起草过程面临许多挑战,因为对辩论任何一方的认可都会引发另一方的相互关切。

尽管存在这些艰巨的挑战,本章试图在不进行充分评论或解决的情况下,阐明争论中的竞争性观点。虽然已充分认识到本章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某一方来说难以接受,但希望对问题的陈述能够在公众意见收集期间促进有意义的讨论,甚至可能有所超越。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章首先探讨一些有关第三方资助具体争论的政策和体制问题[ 1 ],然后将探讨一些实质性问题[ 2 ];特别是涉及第三方资助影响投资者身份和国籍身份的管辖权问题 [A];是否授予仲裁费用担保以保护被申请国或不正当地惩罚受助者[ B];和潜在的利益冲突[ C ]。然后就各国在其国内框架或投资条约中采用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和专业组织所采用的方针政策得出一些结论[D],再然后确定后续评估、研究和讨论的领域。

II. 政策和系统问题

一般来说,许多技术问题,包括关于信息披露、费用和担保费用的辩论,都是基于更广泛的关于投资仲裁合法性的政策辩论以及第三方资助在该辩论中担任的角色。就这点而言,要进行有意义的分析可能存在困难,因双方都是从有关第三方资助影响(对投资仲裁制度的结构方面和对该制度中投资者的权利的影响)的基本假设开始。

在辩论的一方,投资仲裁可以被视为一个合法过程,但仅以其推动和促进投资(被视为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发动机的)的情况为限。根据这一观点,某类案件可直接被认为是存在异议的,案件总量的增加(有时归因于第三方资助)也已成为令人担忧的独立理由。鉴于仲裁裁决是由公共基金支付,第三方资助者的利益动机也往往被视为在本质上与仲裁不兼容。有些观点认为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金会流入第三方资助者的口袋,而不是单纯地给了受到不法侵害的投资者,这种观点被认为与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不一致。

辩论的另一方认为投资仲裁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救济的必要手段,如果政府的行为违反了所适用的条约对其投资的保护,如针对征收、歧视或者违反义务(提供公正和公平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保障)而提供的保护。根据这一观点,第三方资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必要工具,特别是对于投资已经被非法征用的投资者,在没有第三方资助的情况下,他们会缺乏提起投资索赔的手段。

即使对于那些投资没有被征用的索赔人来说,有观点认为,投资索赔人不应该被迫放弃商业机会,而将其资本用在寻求损害(据称是由国家的非法行为造成)救济上。

索赔融资的替代手段能使索赔人尽量减少所称不当行为的继续损害,并战略性地降低提起索赔的风险。通常认为,现代第三方资助在功能上或经济上与其他索赔融资方式(例如胜诉收费安排和某些类型的保险)并无差别。根据这一观点,现代第三方资助在费用担保方面不应被区别对待。

虽然这些对立观点继续推动了与第三方资助有关的具体议题的讨论,但作为实际问题,这些对立观点并没有产生多大变化。最近的立法趋势越来越多地允许第三方资助,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努力将第三方资助排除在投资仲裁之外。相反,最近的所有改革似乎都含蓄地承认,第三方资助现将继续存在且必须被接受。无论是之前还是将来,对第三方资助的监管和约束都是朝着提高透明度的方向努力。关于这种透明度的程度和限制还存在疑问,特别是关于(耗时、昂贵的)程序滥用的可能性以及机密信息的含义。

现在随着第三方资助经常性地参与到投资仲裁中,有关第三方资助(在案件数量、费用以及投资者权利方面的)影响的具体政策争论也越来越多。投资仲裁第三方资助的批评者所持的最常见论点是,第三方资助支持或鼓励那些本不应被提起的索赔。这种批评分为两类。其中第一个方面是,第三方资助增加了针对国家提起的投资仲裁索赔的总数。与该论点有关的担忧是,因为损害赔偿是投资案件的主要救济手段,所谓的投资扩张的影响将会破坏投资者保护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二个更为详细的异议是,第三方资助不仅通常会增加案件数量,而且还会增加投机性的、边缘的或轻率的投资者索赔数量。该观点的支持者指出,索赔人所寻求的高赔偿,在他们认为将会制造资助(甚至为胜诉可能性很低的案件提供资助)动机,因为任何一个成功索赔都能弥补投资组合(包括其他可能失败的案件)的资助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缺乏与第三方参与个案有关的信息或实证研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经验证据显示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增长是否确实与第三方资助有关,更确切地说,没有明确的经验证据显示第三方资助是否助长了投机性的、边缘的、轻率的案件的数量。

对这些批评有几种回应。首先,投资者认为,这种担忧是基于对投资者选择案件过程的误解。正如第二章所描述的,在决定资助案件之前,投资者会对索赔人在案件是非上获胜的可能性进行严格评估。资助者表示,这种严格的审查将促使他们决定只对那些被认为很可能胜诉的案例进行资助,并筛选出寻求资助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据悉,专案组中的投资者以及为准备本报告而询问的资助者表示,他们资助的案件大约只占寻求资助案件的百分之十。

在那些有资格并获得资助的案件中,投资者表示许多案例若没有资助就无法提起索赔。因此,他们认为,第三方资助的运作是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否则,那些真正遭受侵害的索赔人将会被拒之门外。与此相关的是,一些投资者还声称一些其预测在案件是非上具有很高胜诉可能的索赔案件,并不需要具备充分的潜在投资回报。因此,一些投资者仍然无法提起合法的、潜在有价值的索赔。根据这一观点,即使第三方资助增加了索赔案件的总数,增加的索赔也是在假定有价值的索赔之中并可归于其他原因(BITs数量的增加,政府的非法行为等)。

试图理清这些竞争性观点所面临的问题是,这些观点在有关投资仲裁合法性的广泛辩论的背景下产生。因此,即使司法公正是公认的重要目标,这些竞争性观点对于轻率、边缘和投机性案件的构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对该问题的有效裁定只有在索赔被仲裁庭驳回时才会作出,此时争议双方都已经投入了相当大的费用。

批评者指出,在得到第三方资助的索赔人所提起的索赔中,至少存在一些索赔被仲裁庭裁定为轻率行为或索赔人和投资者的其他可疑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人认为,投资仲裁的风险尤为突出,因为管辖权和受理条件十分严格,并且投资协议中的保护标准,尤其是公平和公正待遇问题,仍然模糊不清。他们认为,随着这些标准的广泛发展,威胁该系统的不仅包括轻率的索赔,而且还包括投机性索赔或试图超出投资和贸易协定原本意图而扩大国家责任基础的索赔。

对这些担忧的初步回应是第三方出资助者不会有意资助轻率的案件,因这与其商业模式相悖。此外,无意中为一个轻率案件提供资助的风险很低,因为投资者会参与大量的尽职审查以决定是否资助案件。为支持这些观点,资助者表示他们通常只会资助百分之十的寻求资助案件。上述观点得到了许多资助者和曾经与资助者合作过的律师的公开确认,并在专案组讨论中被再次强调。

尽管实例证明对草率的或高风险的案例进行资助永远不会对商业有利,也不会成为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战略,投资仲裁的批评者似乎仍不信服。其中一个原因可能只是缺乏对资助运作的理解。在这一点上,希望专案组的工作和本报告第二章的解释将促进对案件选择标准和程序的进一步理解。

继续持怀疑态度的另一个可能依据是,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平等的。事实上,自专案组组建以来,随着新的风险投资者以和银行(在某些情况下)陆续宣布“涉足这个领域”(指投资仲裁索赔融资),投资者的数量已经显著增加。事实上,本报告中引用的一些案例似乎诠释了批评者对投资者最深的担忧。在投资仲裁这样一个政治化的领域中,这些案例的重要性可能被夸大并不奇怪。对于批评者来说,这些案例被他们视为对第三方资助者最深担忧的范例,即使许多批评者会将这些案例描述为不具有代表性的异常情况。

关于第三方资助总体影响的辩论并非投资仲裁所独有。在国内法院的诉讼资助方面也提出了类似的论点。例如,在美国,在一个由美国商会拟订并由国际律师协会签署的请愿书中,其中一个论据就是资助会导致“预期……欠考虑案件的立案”。已经有一些有限的有关国内法院诉讼的实证研究。例如,最近的一项研究审查了澳大利亚法院诉讼中第三方资助的影响,并得出结论认为第三方资助导致了索赔总数的增加。研究还认为,第三方资助的案例中,会有更多异常的问题并涉及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且受助案件的裁决对法律的发展有特别的影响力,因这些裁决更少被推翻也更多地会被援引(相比于没有受到资助的案例)。

相比之下,另一项对荷兰人身伤害索赔资助的研究表明,更多的资助来源不会导致索赔总数的增加。对国内诉讼趋势的研究并不一定转化为投资仲裁。同时,在投资仲裁背景下进行类似的实证研究也存在诸多现实障碍。在所进行调查的范围内,需要考虑投资仲裁的三个重要特点:(1)寻求救济的高价值;(2)提起投资仲裁索赔的高成本;(3)国家只能是应诉方的事实。

批评者认为,如果索赔人和投资者在败诉时不用被迫支付被申请国的费用,这也许会刺激它们去提起有风险的索赔。同时,追求索赔的高费用切中了寻求司法公正的要害并增加了对资助的需求。然而,批评者再次指出,第三方资助导致了所寻求损害赔偿和提起此类索赔费用的上涨。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的投资和贸易协定虽然试图进行一些程序改革,但并没有阻止或限制第三方资助的使用,而是重点关注透明度和资助是否存在的披露,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第三方资助者所订立的资助协议条款的披露。虽然除加拿大和欧盟之间的全面经济和贸易协定(CETA)以外很少有公开的范例,但一些投资条约草案的建议措辞已经在专案组的讨论中被提出。

III.技术和理论问题

A. 有关第三方资助对投资者和国籍身份影响的管辖问题

第三方资助提出了一些投资仲裁的具体问题,考虑到投资条约或投资合同的用语对投资标的和投资者进行了精确定义并经常引起管辖权和案件受理异议。潜在的管辖权问题和投资者的身份有关。拥有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前提是“索赔人是‘规定的投资者’,需要拥有其中一个缔约国的国籍,并持有在东道国境内受保护的‘投资’。”除这些要求外,对于第三方出资助者,还有两个问题:

1) 资助者的参与是否会改变索赔人的身份,并因此取消索赔人作为“投资者”的资格;以及

2) 第三方资助本身是否属于“投资”。

这些问题可能很难回答,因为现代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以换取任何潜在赔偿金的一定比例)只是许多可能的形式之一。第三方资助越来越多地涉及复杂多样的融资结构,并在一些案例中产生了如下论点,即第三方资助者的参与或相关经济利益的转移可能会影响索赔人的投资者身份及其国籍。在讨论这些论点之前,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第三方资助一直是该论点的具体焦点,但对于在功能上与现代第三方资助相似的其他资助机制,相同或类似的论点也可以被提出。例如,政治风险保险(PRI)是鼓励投资的重要手段,并且通常要求索赔人出让代位权给保险人。Mark Kantor解释道:根据代位权理论的运作和公共保险人(例如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PRI项目中的明示条款,保险供应商根据PRI保险单作出赔付后,自动代位取得投资者的权利并接替投资者针对国家提起的索赔。代位的PRI供应商有权直接对征收国提起索赔,事实上,索赔通常以仲裁方式进行。

PRI通常被视为一个有价值的工具,能够促进外国投资流入需要此种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而且索赔通常由代位的保险人以仲裁方式提起。此类索赔的提起通常不是直接根据投资条约,因此不会直接引起相同的问题。或许因为这个原因,或许是因为一些最突出的PRI形式由政府或国际组织赞助并属于被提供保护的一揽子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一部分,PRI通常不会受到像第三方资助一样的批判,而与保险索赔有关的代位实践同样也没有引起管辖权异议。

PRI的普遍接受相反,由私人实体提供的现代第三方资助遇到了管辖权异议。例如,在Teinver S.A. v. Argentine Republic案中,被申请人基于一个转让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被申请人辩称,“一经转让,在诉讼中的让与人由受让人取代,但在仲裁程序中情况并非如此。”根据该观点,资助者(而非索偿人)在转让之后成为“真正的对仲裁享有利益的当事人”,支撑该观点的事实是,只有资助者“可能从本案对阿根廷不利的假定裁决中获益”。

索赔人的初步回应与时间安排有关——资助协议是在“没有可适用的法律标准能够阻止仲裁庭就转让协议作出有利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裁决”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庭在决定管辖权范围时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裁定,而是留给了最终裁决。在最终裁决中,仲裁庭认为转让的并不是“有争议的索赔”,而是“从作出的任何裁决中获得的收益”,因此,在仲裁庭看来,已发生的转让并不会影响索赔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

另一类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案件则面临了相关挑战,即不同资助形式可能事实上“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将案件控制权转让给资助者”,这种转移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身份的改变,因此不会影响受助投资者索赔的可受理性”。在一些案件中,仲裁庭根据控制权转移的时间,得出第三方资助者的角色不会影响管辖权的结论。例如,在CSOB v. Slovakia案中,CSOB将索赔转让给所属国。最后,在得出CSOB保留了管辖权的结论时,仲裁庭认为“在仲裁程序建立之后的权利转让完全不应被考虑,因此管辖权不受影响。”另一个仲裁庭援引CSOB v. Slovakia案和国际法院的相关案例,认为“仲裁程序一旦建立,管辖权就不能被抗辩……它只是不受后续事件的影响……这一原则尤其适用于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对国籍的要求。”

RosInvestCo UK Ltd. v. The Russian Federation案的判决进一步认为,时间并不是首要的考虑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即使资助协议的签订在仲裁程序的启动之前,也不会影响“投资”和“投资者”术语的含义。仲裁庭在Rosinvestco案中推断,RosInvest“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将其权利转让给与受助者国籍的不同的资助者,这不影响管辖权”,除非有关投资条约另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为索赔提供资助不会影响仲裁的管辖权。

基于这些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新的投资条约用语的情况下,第三方资助在投资仲裁中的目前立场似乎是,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会改变索赔人的国籍身份,因此也不会改变仲裁庭的管辖权。这种结论可能产生的结果类似于长期使用的政治风险保险,而且代位求偿的实践在这个背景下十分典型,如第23章所分析的那样,代位权可能符合第三方资助的一些定义。虽然类似的结果是在PRI背景下通过代位权实现,索赔实际上是根据单独的仲裁协议提起,因此不会直接涉及技术性的定义问题。

这一立场也与胜诉收费和附条件收费的使用保持一致,在许多方面,这两者在功能上都等同于第三方资助,但同样没有被作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此外,鉴于很少有涉及第三方资助的已知修订条约关注了披露问题,这样看来各国似乎不太可能试图采用某些基于资助而会对投资者地位或其国籍地位产生影响的条款。

[B] 费用担保:是对被申请国的必要保护还是对受资助者的不正当惩罚

6章分析了投资和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关成本和费用担保的法律框架和实际问题,基于对现有资源和投资仲裁案件的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即第三方资助的存在通常与费用担保请求的决定或与案件最后的费用分摊无关。专案组认为,该章提出的原则是对现有标准和经济原则(在特定案件中会影响分析的经济原则)的完好反映。虽然如此,专案组也承认,这些问题也会涉及投资仲裁中较大的宏观经济和结构性争论,这些都会在这一节中简单体现。

缔约国和批评者常常将其对第三方资助的担忧与结构性问题(关于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对国家的潜在经济压力)联系起来。这种担忧源自这样一个事实:在投资条约仲裁中,国家总是作为被申请人而且不能提起反诉。一个国家即使获胜也不能得到赔偿,并且还将为其自身的抗辩支付费用。如今抗辩国可以得到资助(尽管是以非常不同的基础,通常更类似于事后保险)。第三方为被申请国提供资助的一个最突出案例是Philip Morris v. Uruguay案中对乌拉圭的财政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担保和案件结束时的费用分配被视为制止轻率索赔的一种手段,并确保如果被申请人在案件结束时获胜并授予了费用裁决,败诉申请人将能够支付不利的裁决费用。

投资仲裁案件的增长引起了各国对其抗辩费用弥补能力的担忧,特别是小国和面临国内经济挑战的国家。这些担忧在历史上也伴随着相关假定,即假定第三方资助的提供必然意味着受资助者必须资金短缺或无法支付潜在的裁决费用。

如今,正如第二章所述,受助申请人必然面临经济困难的假设已经不复存在。如上所述,资助可以为被申请国提供资源,而且资助的进行越来越非出于融资的必要性,而是作为分配企业资源和风险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索赔人寻求资助的原因在于其没有其他资源来提起索赔。然而,在这类案件中,第三方资助可以使一方在其所有资产被非法征用时能够寻求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费用担保命令将会惩罚没有资源的一方,即使其资源缺乏的原因是由于应诉国涉嫌对其资产的不当征用而导致。

在这个问题上,应诉国和利益相关者的主流观点是,如果胜诉的国家不能向贫穷的索赔人收回费用,或不能从(在一开始就准备分担潜在收益风险的)第三方资助者处获得补偿,这将会非常的不公平,因现在的趋势是根据案件结果分配费用。正如巴拿马在其最近致ICSID的函中所言,越来越多的强制执行案件现已由胜诉国在投资者本国的当地法院提起。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第三方资助者对费用和支出的监控通常可以降低获取胜诉裁决的总费用。鉴于资助者希望将诉讼费用控制在预算之内,因此相比于按时薪收费的律师事务所代表,资助者可能更加注重效率。当然,另一个经常由资助者提出的论点是,当资助者的存在及其身份被披露时,被申请人会基于此种披露而对仲裁员提出异议,请求进一步披露以及提供费用担保。这些对资助安排披露的反应将会大大延缓仲裁程序,从而显著增加仲裁费用。资助者和受助者认为这些努力中有许多实质上是没有根据的,相反,它只会策略性地延迟程序并且增加仲裁程序的费用以使资金模型难以持续。事实上,这种潜在的挑战是资助者们不愿披露其存在及其身份的主要原因。

基于有关结构性激励和惩罚的更宏观的论点,并基于国家能有效弥补其(可能在案件结束时被授予的)费用,有关费用和费用担保的争论以及第六章所阐明的现有标准正遭受质疑。

一些投资者认为,费用担保在仲裁中通常不占有一席之地。根据这种观点,一个无法执行的裁决(包括无法执行的费用裁决)的风险与任何诉讼风险一样,不应在投资仲裁背景下作区别对待。系统性地签发费用担保命令只会提高投资者寻求第三方资助的成本,这将导致资助者收益利润率的降低或导致对资金可用性的限制。有人认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降低真正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寻求司法公正的能力。

其他资助者表示他们对强加的费用担保不发表看法,因为由此种命令所增加的任何费用都可以简单地添加到资助协议中。根据这一观点,更大的问题是,费用担保是否将被授予具有不确定性。与此相关的是,至少有一个仲裁庭认为,事后保险是充足的担保,因此没有签发费用担保指令的必要。如第二章所述,购买这种类型的保险可以在申请人承担不利费用时进行赔付。事实上,在Eskosol S.p.A. v. Italy案中,仲裁庭认为,意大利所请求的费用担保并不急迫,因为申请人已经购买了事后保险。购买事后保险或在资助协议中增加资助者的财务负担以承担潜在的不利费用,这两种方法仍可能产生问题。一方面,特别是对经济困难的索赔人,他们可能负担不起事后保险的保险费。

或者,在资金协议中规定由资助者承担潜在不利费用裁决,这必然会增加获得此类资助的成本。可以合理地认为,事后保险或者资助协议中有关承担潜在不利费用的条款,可以作为可行的费用担保命令的替代方法,并通过避免因申请此种命令所产生的延迟和支出而使所有人受益。然而,一个自然的问题可能是,在应诉国失败时应由谁支付此担保的费用,以及如何将这一争论点和其不确定性转化为一个更简单的保险和结构规划问题来节约成本。

C. 潜在利益冲突

与第三方资助有关的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关于仲裁员的潜在利益冲突。与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一样,仲裁员可能与第三方资助者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然而,直到最近,资助的存在和资助者的身份才被要求披露以促进仲裁员对于潜在冲突的评估。

作为资助者在同意资助之前对案件进行严格评估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投资仲裁背景下,许多技术性和实质性问题以及经受风险的高额资金都会使得资助更具有风险性,投资者反复地向有经验的仲裁律师询问首要和补充意见,这些仲裁律师往往也是仲裁员。一些知名仲裁员列席基金董事会或担任顾问的例子已经成为专业新闻的头条。同时,正如所指出的那样,披露已经导致了对仲裁员的异议,这种异议在有些人看来没有任何根据。

本报告的第三章调查了不同仲裁机构、国家监管机构、国际贸易协定和国际软法的最新进展,这些新进展越来越要求对资助者的身份进行披露,以使仲裁员能够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评估。第三章中提出,对资助者的存在和身份的披露,既可以作为常规程序性事项,也可以应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而作出。但是,第三章并没有就潜在利益冲突的实质性评估提出任何的新标准,而是将此种评估留给了现有标准去解决。这一趋势通过各国最近的条约或仲裁机构而在投资仲裁的背景下得到了贯彻。如前所述,第三方资助存在的事实已得到承认,但受到某些条款(要求披露的条款)的规定和限制。在投资仲裁方面,这种趋势尤其强劲,因其基本目标是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以减轻对该系统本身的担忧并提高其合法性。

D. 近期对于投资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IBA指引》还是本报告第三章中的原则都不具有官方约束力,《ICC指引》同样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而不具有强制性。同时,《2017 SIAC投资仲裁规则》明确授权仲裁庭有权要求披露第三方资助,但此种披露并非必须。唯一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强制性披露要求似乎出现在香港和新加坡的国家立法改革中,以及在投资条约的一些规定中。

ICSID最近宣布,将考虑把调整第三方资助披露的规则作为其更新规章制度过程的一部分。尚未可知的是,ICSID和其他机构是否会要求对资助的存在和资助者身份进行强制的系统性披露,或是与SIAC投资仲裁规则所采用的方法保持一致,仅授权仲裁员下达此种信息披露指令。

IV结论

正如介绍所述,本章并不试图为经常提起第三方资助问题的较大考量和政策辩论提供具体答案。相反,本章目的是在更大的政治辩论中对竞争性观点进行公平地陈述,突出此种辩论的焦点并在本部分的结论中提出今后研究和工作的一些可能的领域。

如第一章所述,专案组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对第三方资助有关问题的进一步理解,并组织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就这些问题展开有意义的对话。从这点来看,专案组已经完成了任务。在专案组本身的工作中,成员们慷慨地分享他们的经验和不同观点,同时也倾听和参与对话,至少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对话改变了其他人已有的思想。希望通过本报告草案、公众评论期和最后报告的出版,专案组的工作能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以及不同观点的理由。

当然,对话本身不必然能达成共识。事实上,即使在进行了广泛讨论之后,专案组成员之间仍然存在许多分歧。尤其是随着第三方资助者和受助案件的增加,随着相关改革的步伐加快,并随着公众监督对投资仲裁的持续引导,对建设性对话的需求变得前所未有的强烈。

参与的有意义的对话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实际达成一致和存在分歧的领域,突出焦点和分析,并有助于对优先事项和背景进行集体区分。至少,一些共同的理解有助于识别持续独立的实证研究中的关键问题,这些实证研究旨在对促进各方论点形成的一些事实假设进行清晰的评估。至少,这种对话可能会促进创新方案的产生,以解决看似根深蒂固的对第三方资助有关事项的反对。在这方面,专案组希望在公众评论期间收到的意见能够进一步促进我们的理解。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