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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简介(下)

更新时间:2017-12-28 12:02:46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08次

24.开始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能经常约定适用于他们仲裁的机构规则,这些通常明确仲裁开始时间。在当事人没有就程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996仲裁法案》第14条规定明确如下: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提名或指定了仲裁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向该提名/指定的仲裁员提交争议时仲裁程序开始。

在当事人需要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要求他们指定仲裁员或同意指定的仲裁员时仲裁开始。

在仲裁员由第三方指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其作出指定时仲裁开始。

25.时效

关于的仲裁开始,不存在任何特定的法定时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尽管有约定,但是法院可能自行决定延长该时效。

当争议合同的准据法为英国法时,英国一般的提起法院诉讼时效适用于仲裁程序(第13条)。对于合同索赔,一般是从违约之日起6年内,对于非合同性质(侵权)的索赔,一般是发生案由事件之日起6年内(特定索赔受特定规则约束)。

26.程序规则

该法案允许当事人决定可适用的程序性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引用特定的仲裁机构规则予以确定。根据第34条规定仲裁庭有广泛的权力及自由裁量权以决定程序性和证据有关的问题,但受制于当事人同意和仲裁庭一般职责(33条)。

27.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

尽管没有明确允许反对意见,但是第203)条明确仲裁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发表反对意见解释其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原因也很常见。

28.司法协助

英国法院一般不协助选择仲裁员。仅在任命仲裁员的程序无法进行或就任命程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介入该程序(第18条)。

当被申请人不参与仲裁,又未充分说明原因的,仲裁庭在该方缺席并且缺少该方任何书面证据或意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仲裁程序。仲裁庭可根据已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决(第414)条)。

仲裁庭没有权力强制第三方参加庭审。法院有权力确保证人出庭,但前提是他们必须身在英国,而且仲裁在英格兰、威尔士或北爱尔兰境内进行(第43条),但是不能强迫其他任何不是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第三方出庭。

29.仲裁第三方

根据英国法律,为使第三方受仲裁协议或裁决约束,该方需要已同意进行仲裁。

但是,很多英国普通法原则可能约束仲裁协议的第三方,例如在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或在原协议被转让给第三方或被第三方替代的情况下,或在权利或索赔权被替代的情况下。当合同的非缔约方根据《1999合同法》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第三方的权利),并且该合同包含仲裁条款,第三方也可或被要求参加仲裁,执行这些权利。公司集团的学说原则并不构成英国法的一部分,并且集团当事人并不被承认可以作为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如Peterson Farms Inc v C&M Farming Ltd [2004] EWHC 121 (Comm))。但是公司面纱可能被刺破以约束仲裁协议下的第三方集团公司,这种情况下一个独立公司实体仅为表面(刺破公司面纱)。

仲裁裁决约束仲裁的当事人以及任何通过仲裁裁决或根据仲裁裁决主张索赔的人士。根据当事人的协议,裁决可能还约束其他方,如保证人。

30.默认的语言和仲裁地

仲裁法案未包含对仲裁语言或地点的默示规定。如当事人未就这些问题达成协议,仲裁庭对仲裁程序中的语言和地点有自由裁量权(第3条和第34(2)(a)(b))。

31.证据的收集

在当事人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根据法案第344344条自行收集证据。文件证据通常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获得,但也可能会被当事人作为他们请求书、证人陈词及专家报告的附件而提供。证人及专家证据通常通过书面陈述或报告的形式提供,并通过庭审审查。仲裁庭也可以指定他们自己的法律或技术专家,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庭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决定证据的问题,包括决定是否对可采性、相关性,或重要性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或其他的规则),也包括对证据材料交换及递交时间、方式、形式的决定(第34(2)(f)条)。一些仲裁庭将适用《国际律师协会关于收集国际仲裁证据规则》或受其指引。

32.保密性

法案中没有关于保密性的明确规定。双方可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性,或可依赖于英国普通法下的默示性保密义务(参见Ali Shipping Corporation v Shipyard Trogir ([1997] EWCA Civ 3054)Emmott vMichael Wilson & Partners Ltd ([2008] 1 Lloyd’s Rep 616 (CA)))。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庭有默示责任对庭审、证据文件、仲裁程序和裁决披露的内容进行保密。该默示性责任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参见下文)。

仲裁程序中生成的信息或为仲裁程序准备的信息可以在后续的程序中披露,但是只能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下可以披露,这些情况包括:

  • 同意披露;

  • 仲裁中的争议事由提交到了法院(如:临时救济、强制执行或异议)

  • 披露对创设或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或合法利益有合理的必要性;或

  • 披露对司法公正存在必要性。

这些例外由英国普通法规定。

33.道德规范

2011律师条例管理手册(包括2011SRA行为准则)约束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律师、已注册的外国律师以及已注册的欧洲律师。

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出庭律师(Barristers)需要遵守英格兰及威尔士的《律师行为准则》

这些准则不适用于参与英国仲裁程序的外国律师。但是,某些对费用安排的禁例可能适用于正从事英国仲裁的外国律师。

34.仲裁费用

在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决定哪些仲裁费用可以补偿(第631)条)并作出裁决分配费用(第641)条)。在当事人费用发生之前,仲裁庭也可以直接限制追偿的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

  • 仲裁员的费用及开支(前提是必须为合理或适当情况下的(64(1)));

  • 任何相关仲裁机构的费用及开支;以及

  • 当事人的法律以及其他费用(第59条)。

英国法下的一般原则是费用应根据事件结果确定(如胜诉方将授予其支付的费用),除非在一些情况下其不被认为是合理的(第612)条)

如仲裁庭没有决定哪些费用(如有)可补偿时,仲裁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费用作出决定(第634)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并不要求双方需要提供的预期成本的预估或预算。

35.费用担保

除非当事人另外约定,仲裁庭可根据法案第383)条裁令申请人提供仲裁费用的担保。如申请人未能遵守该裁令,仲裁庭可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决(第41(6)条)。

尽管法院无法对仲裁中的费用担保作出裁定,它可指令申请人或上诉人对和仲裁相关的诉讼程序提供费用担保,如对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第705)条)。

36.仲裁裁决

1996仲裁法案》第52(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裁决形式。如双方未达成协议,裁决必须:

  • 以书面形式作出;

  • 由所有仲裁员(或赞成裁决的仲裁员)签署;

  • 包含裁决理由(除非是当事人和解裁决或当事人已同意免除理由);

  • 明确仲裁地;及

  • 明确裁决作出的日期(第52(3)  (5)条)。

在裁决成为终局性并具有约束力之前,没有义务将裁决给其他机构审查,尽管一些机构的仲裁规则可能会有这样的规定或要求。

37.裁决作出期限

法案中没有包含关于作出裁决的期限。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他们的仲裁协议中约定期限。在仲裁庭申请或仲裁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已穷尽所有可获得延期的仲裁程序),法院如认为不延期会发生实质性的不公正性,其可延长期限(第503)条)。

38.救济形式

当事人通常有权自行决定仲裁庭授予救济的可行使权力(第48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拥有与英国高院和郡法院一样的权力(第1051)条),可裁令:

  • 一方履行或禁止履行任何事宜;

  • 合同的具体履行(与土地有关的合同除外);或

  • 变更、撤销或解除契约或其他文件。

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仲裁庭不具有根据英国法裁决惩罚性赔偿金,英国法院也不可能有权强制执行该等裁决。仲裁庭也不得命令监禁或支付罚金。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仲裁庭有权准许一些临时措施,包括费用担保和证据保全的措施(第38条)。当事人可能已在他们的仲裁协议中或通过引用仲裁规则约定授权仲裁庭批准临时措施的其他不同的或额外权力。在仲裁庭组成前可根据机构仲裁规则通过任命紧急仲裁员实行临时措施。

法院也可准予临时措施支持仲裁(第44条)并拥有和诉讼中同样的权力对第44条所列的相关问题作出裁令。这些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证人取证、保全证据并准予临时禁令。尽管根据Recast Brussels Regulation条例规定限制法院就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内提起的诉讼签发禁诉令,但是法院仍可以禁止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以外地区违反仲裁协议提起的诉讼,即使仲裁程序尚未开始。

但是,法院可以仅在仲裁庭没有权力(如,仲裁庭还未被组建或仲裁庭缺少准予该救济的必要权力)的情况下,或仲裁庭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下裁定临时措施。假设满足条件,法院可能会就紧急情况时裁定部分救济,在没有紧急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得到仲裁庭的许可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这里产生了一个关于机构规则中的紧急和快速仲裁条款对英国法院裁令临时措施能力的影响的问题。在Gerald Metals SA v Timis ([2016] EWHC 2327 (Ch))一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如果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快速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获得救济,法院无权准予紧急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权力授予申请人所请求的冻结令,因为申请人根据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提出紧急仲裁员的请求已经被伦敦国际仲裁院考虑并予以驳回。

39.利息

在受限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可裁决自某个日期起以一定利率计算的单利或复利以及其认为符合案件公正的其他部分(第49条),这些都是计算到

利率由仲裁庭自由裁量,当事人如有相反约定,从其约定(第49条)。

40.终局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以及通过该裁决主张索赔或在该裁决下涉及的任何人均有约束力(第581)条)。这不影响相关方通过任何可对仲裁程序提起上诉或审查或根据法案提起裁决异议的权利(第58(2)(a)条)。

受限于当事人的相反约定,如果裁决中存在任何错误,仲裁庭可自行或经一方申请更正裁决,以消除因偶然疏忽或遗漏而引起的任何笔误或错误,或澄清或消除任何含糊之处(第57(3)(a)条)。仲裁庭还可以对原裁决中未涉及的任何请求作出附加裁决,所有各方都必须有合理的机会向仲裁庭提出陈述(第57(3)(b)条)。并且这里规定了很多特定的期限(当事人如同意了更长的期限,从其约定)。

任何更正的申请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28天内或者各方同意的更长期限内提出(57(4)),同时任何对裁决的更正必须在仲裁庭收到该申请之日起28日内予以更正。

如果该更正是仲裁庭自发作出的,更正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起的28天内作出。

任何附加裁决必须在原始裁决作出之日起的56天内作出(第57(6)条)。

任何对裁决作出的更正为裁决的一部分(第57(7)条)。

法案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分别约定了对缺乏实质管辖权和程序违法情况下所作裁决的异议规定。这些定是不能排除的强制性权利。第69条规定了就英国法提起的上诉。这项权利是非强制性的,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排除。许多仲裁规则明确排除了所有非强制性的上诉权

41.裁决异议程序

根据第67条或第68条提起的异议,或根据第69条提起的上诉必须在裁决之日起28天内提出,如存在对仲裁程序的上诉或审查,则是在申请人或上诉人被告知该程序结果之日起28天内提出(第703)条)。但是,申请人或上诉人必须首先用尽任何可实现的仲裁程序上诉或审查救济以及任何可实现裁决更正的救济权(第702)条)。

为提起异议,申请人必须提交仲裁申请。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第62部分将适用。

一方可基于如下理由向法院提起裁决异议申请:

仲裁庭缺乏实质性的管辖权(第67条);或

存在影响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的严重违反规则(serious irregularity)的行为(第68条);

68条规定了违反规则的详细列表,并且在每一案件中法院必须认为违反规则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将会对申请人产生实质的不公正。

一方也可以基于仲裁庭在英国法适用上存在错误寻求对裁决的上诉(第69条)。

67条和第68条都是强制性规定(他们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但是第69条是非强制性的。很多机构的仲裁规则明确排除了所有非强制性上诉权。

42.裁决的执行

寻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基于与裁决同样的条款向法院申请作出判决或裁定(根据法案的第66条或第101条(针对同为《1958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其他国家领土内作出的判决)。一方也可根据普通法执行仲裁裁决。

之后根据英国法,法院可以通过所有可实现的方式执行裁决,如执行货物或资产或第三方债务令。

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都可以在英国法院执行。

由于英国是纽约公约及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裁决可在国际上公约缔约国的辖区内予以执行。截至2017310日,已有157个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一方根据公约寻求执行仲裁裁决的,将需要遵守其中规定的正式要求以及一些额外的当地程序要求。

在一些国家国内法规定或允许执行的情况下,该辖区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这些公约非缔约国的国家内执行。

通过签订仲裁协议(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国或一个国家实体可根据英国法放弃英国法院关于仲裁的诉讼管辖的豁免(《1978国家豁免法案》第9条)。然而,一国或一个国家实体及其资产将会在执行仲裁裁决中被豁免,除非该国或该国家实体已同意该等救济或所涉财产用于或有意用于商业目的(第132)至(4)条)。

在仲裁庭不具有作出裁决的实质管辖权的情况下,非纽约公约下的裁决不能根据仲裁法案的第66条被执行。英国法院也可根据66条规定并基于与可被提出用来抗辩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下的裁决申请的相同理由拒绝执行裁决(参见第103条)。

103条详尽列出了拒绝承认或执行《纽约公约》下裁决的理由,与《纽约公约》完全一致。

1950仲裁法案》第37条规定了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内瓦公约》下裁决的理由。

依普通法执行的裁决在裁决有效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可能不能被执行。

43.被撤销裁决的执行

英国法院对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裁决或中止执行的裁决是否执行有自由裁量权(第103(2)(f)条);也可参考Yukos Capital SARL v OJSC Rosneft Oil Company ([2014] EWHC 2188(Comm) )一案。英国法院也可根据其自己的法律质疑外国法院的决定和/或在存在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存在偏见或不公正性(参见Malicorp Ltd v Government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2015] EWHC361 (Comm))一案)

44.第三方资助

仲裁的第三方资助是被允许的。多数第三方资助者都遵守《诉讼资助者的行为准则》,该准则规定了最佳实践和行为标准。

45.集体仲裁或集团仲裁

英格兰及威尔士当前不存在集体仲裁的概念,但是在可以推进集体仲裁的程序设计上不存在法律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