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1-23 11:40:20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95次
3.11.Case No. EA 2016/150
1.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经销电子产品的澳大利亚公司。被申请人是一家英国公司,其产品由申请人经销。这起争议是因经销协议引起的。被申请人曾声称因申请人未支付许可费而要终止协议。申请人对协议的终止提出了异议。
2. 仲裁程序
收到申请人申请的当天,SCC任命了一名紧急仲裁员。次日,紧急仲裁员制定了程序时间表,要求当事人就适用的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陈述自己的立场。被申请人请求延期提交其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所作的回复。紧急仲裁员驳回了该请求。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的三天后提交了回复。申请人在次日提交了其回复,被申请人又在一天后提交了其答辩意见以及证人证言。申请人反对被申请人将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仲裁员决定不予接受被申请人的证人证言,理由是被申请人本可以在其首次提交材料的时候一并提交该证人证言。
3. 请求临时措施
申请人请求紧急仲裁员签发禁止被申请人从事下述事项的命令:
(1)根据终止通知采取任何措施;
(2)采取任何可产生终止经销协议影响的措施;
(3)暂停或停止向申请人供应任何产品和服务;及
(4)任命其他经销商经销申请人根据经销协议享有独家经销权的产品。
4. 分析及决定
紧急仲裁员认为,“由于可适用规则中没有临时措施的定义,因此在国际争议中引用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UNCITRAL Model Law第17(2)条规定似乎要比完全依赖于由法院地法发展而来的国内定义更合理”。那就是说,仲裁员注意到第17(2)条规定是符合瑞典法的。
首先,紧急仲裁员分析了被请求的救济是否能被定性为临时措施,即在争议最终裁决前,临时措施寻求的要么是一种维持或恢复现状的救济,要么寻求的是防止被申请人采取对仲裁程序本身造成紧迫性损害或侵害的行为。仲裁员发现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一些请求并不符合任一要求,因此不能作为一项临时救济。
其次,紧急仲裁员考虑了其余的请求——那些寻求恢复原状的请求-是否符合UNCITRAL Model Law第17A条规定的准予临时救济的条件。其发现仅需要分析那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即申请人是否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实体问题具有获得胜诉的合理可能性。
紧急仲裁员查明申请人未能证明该等胜诉的合理可能性。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仲裁员查明被申请人似乎具备对许可费支付的实质性主张权,并且权衡可能的结果之后,认为被申请人有权解除经销协议。因此,紧急仲裁员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在实体问题上可获胜诉的合理可能性,并驳回了其余的临时措施请求。
3.12.Case No. EA 2016/195
该临时措施的请求涉及根据双方合同委派专家的事宜。经过几轮的意见提交,紧急仲裁员委派了一名专家。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此处不再对案情进一步讨论。
4. 结论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SCC共收到了14份紧急仲裁员的任命申请。自紧急仲裁员规定于2010年生效以来,SCC已收到了近30份此类申请。因此,SCC有充分的机会改进其管理紧急申请的例行程序,从而提高程序的高效性及决定的及时性。2015年和2016年进行的所有紧急程序中,SCC均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24小时内任命了紧急仲裁员,半数的程序中,紧急决定均在SCC规则规定的5日期限内作出;其余的半数程序中,决定均是在7日内予以作出。总之,SCC紧急仲裁员程序对于那些需要采取快速临时救济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可靠的程序工具。
虽然SCC规则并未规定准予临时救济的理由或条件,但授予了紧急仲裁员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现在,SCC紧急仲裁中作出的决定已成为了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法学理论中的重要部分。在其多数但不是全部的案件中,仲裁员都适用了UNCITRAL Model Law的第17条规定、仲裁地法、以及关于临时救济决定案例。准予临时救济所要考虑的一系列要素现也已被具体化,并且,如下要素被普遍认为是准予临时救济的前提条件:(1)管辖权;(2)实体问题获取胜诉的可能性;(3)紧迫性;(4)存在不可弥补的损害;(5)合理性。
第一要素是表面上具有管辖权,在SCC紧急程序中这个问题很少有异议。即便如此,一些被申请人还是会主张仲裁协议签订时,紧急仲裁员的规定并不是SCC规则的组成部分,因此他们并不同意向紧急程序提交争议。但是,该主张并未获得支持,原因是普遍都认为仲裁条款应视为同意适用仲裁开始时正在生效的规则版本。其他被申请人主张他们不受仲裁协议约束。在这类案件中,仲裁员将根据紧急程序管辖范围内可获得的有限意见作出管辖权认定。最终,对管辖权的决定性认定将成为仲裁庭审理的争议问题。
第二个要素是实体问题上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仲裁员认定这个要素时采取的方式并不相同。有些仲裁员认为如果申请人能够在实体问题上作出初步证明-仅须呈现存在索赔的基础,那么就符合了该要素要求。然而,多数仲裁员都设定了较高的门槛;他们要求申请人能证实其在实体问题上具有取得胜诉的合理可能性。这意味着,根据紧急仲裁员收到的有限意见,在主张的实体问题上申请人必须看似要比被申请人更有胜诉的可能性。例如,如果作出的决定取决于合同的解释,那么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所作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比被申请人提议的解释更具有说服力或更可能获得支持。
通常会同时论证紧迫性与不可弥补的损害问题。一些仲裁员不认为紧迫性是一项独立的要素,而是认为其内在要求是有必要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不可弥补的损害。认定这一要素的另一种方式是用不可弥补的损害来衡量紧迫性;如果申请人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那么该对临时措施的请求必然是具有紧迫性的。大多数紧急仲裁员在衡量紧迫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风险时,都会分析该损害是否可通过损害赔偿金予以补偿。如果申请人寻求避免的损害可以通过裁决的损害赔偿金充分补偿,多数仲裁员即认为临时救济是不必要的。
最后一个要素是合理性(proportionality)。当所有其他要素都已符合的情况下,所有紧急仲裁员均会通过权衡试图避免的损害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害来考虑临时救济的合理性。如果准予临时措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严重损害时,紧急仲裁员便不太可能准予申请人的请求。
2015年-2016年任命的所有紧急仲裁员在他们分析申请人请求时,均适用了这些要素的一部分或全部。最终的结果是:4个请求被完全准予了,6个请求被驳回了,3个请求被准予了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指引总结的案件可指引紧急仲裁员将如何在今后的紧急程序中作出裁决,但仲裁员并不受SCC此前作出的决定约束,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仲裁员遵循这些决定。每个被指定的紧急仲裁员将根据个案情况审议临时措施的请求。
一些但非所有的紧急程序会导致启动普通仲裁程序。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似乎在紧急决定作出后就解决了争议,或者鉴于紧急仲裁员的查明结论,申请人可能选择不继续主张索赔。如果不考虑申请人申请紧急措施的意图,紧急仲裁员程序似乎是提供了一种可用于各种目的的程序性工具。
最后,简单提几句关于执行的问题。SCC偶尔会收到关于SCC紧急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信息。根据这些传闻证据,似乎自愿遵守紧急决定的程度相对较高。这个假设也可从紧急救济申请数量近年稳步增加的事实得到证实,即便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内临时措施的决定仍无法得到执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