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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版德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更新时间:2018-02-01 16:06:17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53次

德国仲裁机构(DIS) 修改了1998年仲裁规则,新规则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现简要介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规则亮点:

1. 提高效率

(1)申请书的递交(第5条):申请书同时递交机构/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可以用电子数据方式)。

(2)仲裁庭组成期限(第7条):申请人书中选定仲裁员,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之后21天内选定仲裁员等。

(3)答辩和反请求期限(第7条):收到通知之后45天,可以延长30天。

(4)裁决期限(第37条):组庭或最后递交材料之后3个月。

(5)裁决延期费用扣减(第37条):理事会有权酌处扣减仲裁员费用。

(6)仲裁庭人数(第10条):任何一方可以建议独任仲裁庭,机构将与对方协商后作出决定,否则适用三人仲裁庭。

(7)首席仲裁员(第12条):边裁共同协商,协商无果,机构指定。

(8)替代仲裁员(),仲裁程序继续(除非双方当事人有约定)。

(9)多方当事人(第20条):如果某方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所有仲裁庭成员将由机构重新制定,之前的选定的仲裁员无效。

(10)增加附则3(提高仲裁效率措施):专门就仲裁程序效率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并作为专门的附则一并适用。

2. 增加透明度

增加有关仲裁员和费用的透明度,增加了机构权力,增加了独立监督权,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特别体现在多方当事人的新规定。

3. 鼓励和解(第26条)和友好仲裁(第41条)

(1)第26条明确规定了鼓励和解的原则;

(2)增加了友好仲裁制度,并且可以基于DIS的以下规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和决定等作出友好仲裁书:

(1)调解规则、(2)和解规则、(3)裁判规则、(4)专业规则(Expertise)、和(5)专家决定规则。

4.庭审记录(第29条)

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保存庭审记录。

5.仲裁程序的有效推进(第27条)

专门规定了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的具体措施和规定。

6. 仲裁员等的民事责任豁免的例外(第45条)

(1)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就裁决“行为”或“疏漏”),除非“蓄意违反职责”(intentional breach of duty)。

(2)与从事仲裁有关的人员的民事责任豁免

包括:与仲裁有关的仲裁员、机构、机构人员等的“行为”或“疏漏”免责,除非“蓄意违反职责”(intentional breach of duty)或“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

7. 附则

规定了以下附则:


附则1 (内部规则);

附则2 (费用表);

附则3 (提高仲裁效率的措施);

附则4 (快速程序)

附则5(公司纠纷的补充规则);

附则6 (案件管理规则).


同时明确规则(1.4):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附则4 (快速程序)和附则5(公司纠纷的补充规则)


新仲裁规则请见:http://www.disarb.org/upload/varia/180119_DIS_NewRules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