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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的不公正标准(Substantial Injustice) (P v Q案例)

更新时间:2018-02-13 14:52:25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339次

2017年2月9日,就申请人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提起解除仲裁庭仲裁员请求,英国法院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请求,但是该案件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这部分编译部分涉及到解聘仲裁员的实质性不公正的有关规定。

案件的详细内容请见判决:Pv Q 2017 EWHC 194 (Comm).


正如发援会报告第106段所指出的, “…只有仲裁员的行为超出了任何可以合理辩护的范围 “beyond anything that could reasonably bedefended 已经或将导致实质性不公正。因此,第24(1)(d)条“...存在是为了涵盖我们希望是非常罕见的情况,即仲裁员这样进行程序时,可以公平地说明,他不是按照仲裁法所述的仲裁目标行事,实际上是在阻挠这一目标。法院一再采用和适用这一标准。

实质性的不公正标准是根据第68 条对裁决提出质疑的必要门槛,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一个证明责任,即证明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导致仲裁庭作出了一项决定,而如果他没有该不当行为,仲裁庭可能不会作出该决定(参见 Maass v Musion Events Ltd [2015]2Lloyd’sRep.383at[40];Terna Bahrain Holding Company WLL vA lShamsi [2012] EWHC(Comm) 3283 at [85(7)].

本案申请人不能证明已经导致或将导致实质性不公正。即使与我以前的结论相反,共同仲裁员作出决定时程序不当,也不能认为他们的决策过程“超出了任何可以合理辩护的范围”,特别是在LCIA法庭认为仲裁庭的工作方式“完全符合仲裁庭的运作方式”的情况下。

此外,申请人没有努力证明,如果共同仲裁员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仲裁庭的决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是必须有证据证明,不能依据简单的假定来证明存在实质性的不公正(案例Lesotho Highlands Development Authority v ImpregilSPA and Ors[2005] UKHL 43 at [35].

被质疑的三份决定的性质并不足以构成实质性的不公正:

 

(1)分享记录的决定仅同意在其他仲裁中使用该LCIA仲裁庭记录,是否应排除某些陈述/文件的争议性问题延迟决定。

(2)第二次的仲裁程序中止决定仅认定自第一次中止决定作出后情况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保留了再次提出中止申请的可能性。

 

(3)第二次的证据开示决定主要是通过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根据此前决定为获取相关证据作出的努力,以此来确保申请人能够遵守仲裁庭此前要求其设法从第三方获得文件(未被质疑的)的决定。与申请人的意见相反,第二次决定并未裁定申请人进行大规模检索及证据开示,而披露的范围在第一次决定已经确定,对此也不存在任何争议;第二次决定也并未预先判断申请人是否控制着某些第三方,仲裁庭对此很谨慎,但是相反,却要求证明努力从第三方获取证据。而要求当事人查明并确认其努力获取可识别类别的证据,是不可能存在任何实质性的不公正的。

 

申请人主张中指明的唯一明确的不公正性是因其发现了不当授权而彻底失去了对共同仲裁员的信任和信心。然而,其声称的信心丧失的本身并不能构成实质性的不公正,也不存在一些具体或实质性的偏见。正如Dyson J在 Conder Structures v Kvaerner Construction Ltd(未被报告,1999年4月15日)一案所解释的那样:

 

 “……我不认可因仲裁程序不规范而导致对仲裁员丧失信心的本身就能够构成严重的不公正。以我的判断,援引第 68条的申请人必须证明这种不规范造成了或将致使其遭受具体的或实质性的偏见。但这并不能充分证明该不规范性造成仲裁员的不称职,并削弱了申请人对仲裁员能力的信心。丧失信心也并不是实质性不公正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这根本不是标准条件。仲裁员有可能犯下不规范的错误,但这只会产生称职性问题,并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正,更不用说任何实质性的不公正。相反,一个称职的仲裁员也有可能犯下实质性的不公正性错误,需要由法院予以纠正,通常申请人对仲裁员完全有信心。毕竟,智者千虑,终有一失。”

Dyson J接着认为“事实上,鉴于我早些时候提出的理由,这不能证明存在实质性的不公正或将造成Conder依据第24条提出的申请与根据第68条提出的申请一样的致命性问题(fatal)。

而且,在没有秘书参与的情况下,经过仔细审议,新组成的仲裁庭根据第27(4)条规定对这些决定的确认才构成实质性不公正的关键影响。

申请人认为共同仲裁员不支持申请人披露申请的立场以及他们在反对该申请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已对实质性的不公正造成了影响这一意见是可笑的。那些问题不能构成实质性的不公正。考虑到合议保密性机器披露对仲裁庭继续履行职责的潜在影响,共同仲裁员反对该披露申请是合理的;并且,申请人仅在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支付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