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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LCIA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做出的决定被撤销 多份合同项下争议可否在同一仲裁案件合并提出仲裁申请

更新时间:2018-02-13 14:54:20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805次

2017年12月,在 A v B [2017] EWHC 3417案中伦敦商事法庭认定LCIA规则不允许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涵盖两个独立合同的相关请求,认定仲裁庭没有相应的管辖权

案件详情请见: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17/3417.html


案件背景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两份独立原油供销合同(“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每份合同均适用英国法并有LCIA仲裁条款。

申诉人向被申请人提起LCIA仲裁,提交了一份仲裁请求,支付一笔仲裁注册费,仲裁请求为第一份和第二份合同未支付的价款。

2016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答辩拒绝承担责任,并保留对仲裁庭管辖的异议权利。

2017年5月24日,被申请人质疑申请人请求的有效性,认为第一份合同及第二份合同下提交的仲裁请求未能确定具体争议及其所依据的具体仲裁协议。

2017年6月2日,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

仲裁庭并没有处理该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但是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太晚而丧失异议权利。

被申请人依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对仲裁庭的管辖权的决定提出质疑。而第73条规定了丧失异议权的情形。

争议焦点:

  1. 根据两份独立的合同(每份合同包括LCIA仲裁条款)提起单一(合并)仲裁请求是否有效;

  2. 如果请求无效,被申请人答辩之后及提交答辩意见之前提出异议是否丧失了异议权利。


法院裁定

请求是否无效?

被申请人辩称,LCIA规则第1.1条明确规定,仲裁请求必须明确与其相关的“争议”及其援引的具体仲裁协议(1.1: Any party wishing to commence an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 (the “Claimant") shall deliver to the Registrar of the LCIA Court (the “Registrar") a written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the “Request"), containing or accompanied by:)。该案件仲裁请求涉及两个合同争议和有两个仲裁协议(两个合同均有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个合同争议、争议金额以及依据哪个仲裁协议。

申请人对一个仲裁案件一般只能依据一个仲裁协议(一对一)的观点没有争议,但认为该请求有效且有效地就两个合同启动了两项独立的仲裁。

法庭驳回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

 “显而易见:LCIA仲裁规则将一项请求视为引起一个仲裁,支付一笔仲裁和一个仲裁庭组庭费用”(“entirely plain that the LCIA  Rules treat a single request as giving rise to a single arbitration, the  payment of fees for one arbitration and the formation of a single arbitral tribunal.” )

法庭基于对LCIA仲裁规则相关条款的字面解读而得出结论,例如“仲裁庭合并审理权力”表明一方不能支付一笔申请费来启动多个仲裁。

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超过时效?

在认为请求无效后,法庭必须决定根据LCIA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及1996年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是否丧失了异议权,也就是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在提交答辩意见(statement of defence)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异议权,有权提出异议。


点评和启示

本案例涉及到仲裁规则多合同仲裁的仲裁请求问题,申请人为了简化或者根本无法区分两个合同的具体仲裁请求金额(比如合同的标的相同,交货和付款并未一一对应而导致往来账目无法区分)而提起一个仲裁案件,但是LCIA规则却没有响应的规则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仲裁庭做出的裁定被法院撤销,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两个仲裁案件,费时、费力、费钱,所以本案件尽管简单,但是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多合同仲裁问题不同机构规则有不同规定

2014年LCIA规则

2014年LCIA 规则第1.1条(request for Arbitration )第(ii)款规定:“ the full terms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excepting the LCIA Rules) invoked by the Claimant to support its claim, together with a copy of any contractual or other documentation in which those terms are contained and to which the Claimant’s claim relates;“

2017年ICC仲裁规则

第9条“多份合同“以遵守第6 条第(3)至(7)款第23 条第(4)款的规定为前提,因多份合同引起的或与多份合同有关的仲裁请求,可以在单次仲裁中提出,无论该请求是依据仲裁规则项下一份仲裁协议还是多份仲裁协议提出。”

2015年CIETAC仲裁规则

第14条关于”多份合同的仲裁”规定: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

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二)精通仲裁规则,及时行使权力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需要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发现仲裁程序等违反仲裁规则的任何问题,需要及时提出或者提出有保留地参与仲裁,避免丧失相应的异议权利(构成弃权)。

 

(三)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仲裁规则时要慎重

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仲裁规则,而仲裁规则对许多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合并仲裁、快速程序、快速驳回、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等规定,均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等问题,因此,选择仲裁机构和/或仲裁规则时需要了解该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或咨询仲裁专家的意见,有依据地而不是盲目地选择。


英国1996年仲裁法相关法条

第31条 对仲裁庭实体管辖权的异议

在程序开始时,当事人一方关于仲裁庭缺乏实体管辖权的异议,必须不迟于其在程序中就与所异议之仲裁庭管辖权有关的任何事项的实体予以抗辩之前提出。

当事人已委任或参与委任仲裁员的事实,不妨碍其提出此种异议。

仲裁程序进行中,关于仲裁庭超越其实体管辖权的异议,被指超越管辖权的事项一经发生,必须尽快提出。

如认为延迟具有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接受迟于第1、2款规定时间提出的异议。

对仲裁庭实体管辖权的异议如系正当提出,仲裁庭有权裁定其管辖权,其可:

(a)在管辖权裁决中对此事项作出裁定,或

(b)在实体裁决中处理上述异议。

如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应采取以上任一步骤,仲裁庭应相应采取。

 如按第32条(管辖权初步问题的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仲裁庭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并在当事人同意时应该中止程序。

第67条 裁决异议:实体管辖权

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向法院申请:

(a) 就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对裁决提出异议;或

(b) 因仲裁庭无实体管辖权,要求法院裁定宣布仲裁庭就实体方面作出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能会丧失异议权(见第73条)且其异议权不得违背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性规定。

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向法院申请:

(a) 就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对裁决提出异议;或

(b) 因仲裁庭无实体管辖权,要求法院裁定宣布仲裁庭就实体方面作出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能会丧失异议权(见第73条)且其异议权不得违背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性规定。

按照本条对有关管辖权裁决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如尚未决定,仲裁庭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进一步的裁决.。

对根据本条就仲裁庭实体管辖权对其裁决提出异议的申请,法院可以命令方式:

(a) 确认裁决,

(b) 修改裁决,或

(c)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

针对本条项下法院决定的上诉应取得法院的准许。

第73条 异议权之丧失

如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参与或继续参与仲裁程序,而没有立即或在仲裁协议约定或仲裁庭允许或本编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下列异议:

(a) 仲裁庭缺乏实体管辖权;

(b) 仲裁程序不适当进行;

(c) 存在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或本编规定之情事,或者

(d) 存在其他影响仲裁庭或仲裁程序的不规范行为,

则其后不得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异议,除非证据表明在其参与或继续参与仲裁程序时并不知晓且以合理谨慎无法发现得以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参与或继续参与仲裁程序,而没有立即或在仲裁协议约定或仲裁庭允许或本编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下列异议:

(a) 仲裁庭缺乏实体管辖权;

(b) 仲裁程序不适当进行;

(c) 存在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或本编规定之情事,或者

(d) 存在其他影响仲裁庭或仲裁程序的不规范行为,

则其后不得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异议,除非证据表明在其参与或继续参与仲裁程序时并不知晓且以合理谨慎无法发现得以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仲裁庭作出其有实体管辖权的裁定,而有权对此裁定提出质疑的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或未在仲裁协议约定或本编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其后不得以该裁定标的为理由对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提出异议:

(a) 通过可资利用的仲裁上诉或复审程序提出异议;

(b)对裁决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