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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事法院审议裁决异议时第三方资助对费用担保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8-03-05 09:31:39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38次

在Progas能源有限公司等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案中[2018] EWHC 209(Comm),英国商事法院审议了裁决异议的申请人的条件。

尽管申请人已经得到商业第三方出资者的资助,但是法院还是裁定申请人提供费用担保。然而,尽管存在第三方资助,但是法院仍然拒绝裁定异议申请人就裁决金额提供担保。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毛里求斯公司,在巴基斯坦建造并运营液化石油气进口终端(an import terminal)。申请人宣称巴基斯坦政府对该投资实施了征收,根据毛里求斯 - 巴基斯坦双边投资条约向巴基斯坦提起了投资条约仲裁。2016年8月30日仲裁庭裁决(以下称“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并裁定支付被申请人仲裁费用。

申请人根据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8条提出裁决异议,宣称仲裁庭未能处理所有请求。 

被申请人提起裁决异议需满足下列条件:

1.根据仲裁法第70条第(6)款规定为裁决异议提供费用担保; 和

2.该裁决项下的所有应付款,应提存法院或者根据仲裁第70条第(7)款的规定提供担保。

申请人的请求以及对裁决的异议由专业出资方伯福德资本(Burford Capital)资助,然而,伯福德资本没有合同义务承担对申请人的任何不利费用裁决。

费用担保和第三方资助

仲裁法第70条第(6)款规定,英国法院有权命令根据仲裁法提起英国仲裁裁决异议的申请人或上诉人提供费用担保。在费用担保申请涉及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裁决异议的申请人是否“拥有充足的资产以及这些资产是否可用于满足任何有关费用裁定”。英国诉讼程序中,败诉方将支付胜诉方的费用,这意味着如果对裁决异议败诉,则应裁定败诉的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但不一定是全部)费用。为了减轻对没有资金的申请人费用裁决的风险,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在提出申请之前提供费用担保。

除了其他争论问题之外,申请人声称不应裁定其提供费用担保,因为伯福德资本提供了两封信函,称“伯福德资本有限公司将确保[伯福德资本的附属公司]将这些费用支付给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支付的话)最高金额为482,019.19英镑“(该金额是被申请人在该申请中的预计费用)。

申请人认为,这些信函证实他们拥有必要的“可用资产”以满足今后的不利费用裁决,因此不必提供费用担保,还认为根据《1981年高等法院法》(“SCA”)第51条,法院有权对第三方(如伯福德资本)作出不利费用裁决,因此伯福德资本的信函不构成约束性义务并不重要,因为被申请人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根据该条款要求法院向伯福德资本做出支付令。

理由

法院驳回了申请人不提供费用担保的抗辩理由

1.伯福德资本的信函并不构成对恩和人的合同承诺,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这意味着被申请人根据SCA第51条可以获得费用支付令并非已成定局;

”the letters from Burford Capital did not constitute a contractual commitment to anybody and were not legally enforceable, which meant that the Defendant’s ability to obtain a costs order under section 51 SCA was not a foregone conclusion“;

2.鉴于对伯福德资本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义务,“申请人没有任何“可用资产”,更不能说申请人拥有任何相关资产”;

“given the absence of a legally enforceable obligation on Burford Capital, “there is nothing “available” to the Claimants, and still less can it be said that the Claimants have assets in any relevant sense“

3.根据SCA第51条(预期法院将行使自由裁量权)获得对非当事人的费用支付令并不是获得费用担保裁定的适当替代方案(须立即作出决定); 和

”the ability to obtain a costs order against non-parties under section 51 SCA (which anticipates a future exercise of the Court’s discretion) is not a suitable 用于提供费用担保。

4.既然伯福德资本愿意承担不利的费用裁决,没有理由该方不能提供申请人资金用于提供费用担保。

“as Burford Capital was willing to meet an adverse costs order, there is no reason why it should not be able to put the Claimants in funds in order to provide security for costs”.

被申请人获得了400,000英镑的费用担保,482,029.19英镑减少到400,000英镑的原因是:如果被申请人胜诉,则其有可能有权收回其大部分费用(而不是全部费用)。

关于向法院支付该裁决项下应付的款项问题

仲裁法第70条(7)项规定赋予英国法院权利,可以命令挑战裁决方将裁决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提存法院或提供担保

法院维持了既定的主张,即为了适用AA第70条第(7)项规定,必须证明根据仲裁法第68条提出的挑战申请“在某种程度上损害被申请人执行裁决的能力或减损了申请人履行裁决的能力(“in some way prejudices the ability of the defendant to enforce the award or diminishes the claimant’s ability to honour the award”)。

法院指出

1.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是由于资产流失的风险。可能存在通过其他方式对执行产生损害,但由彩玉异议造成的延误不足以构成“损害”; 和

the “prejudice” which may be suffered would generally be based on a risk of dissipation of assets. There may be other ways in which enforcement may be prejudiced but delay caused by the challenge is not sufficient to constitute “prejudice”; and

2.仲裁法第70条第(7)款不应被用作协助当事人执行裁决的手段,也不能使裁决债权人处于比没有提起裁决异议更为有利的地位之目的。

Section 70(7) AA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means of assisting a party to enforce an award and is not designed to put the award creditor in a better position than would be the case had the challenge not been brought.

基于调查事实,法院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资产流失问题,同意申请人认为该申请可以使被申请人处于比未对裁决提出异议更有利的地位。

被申请人曾主张法院处于“未租水域”( “unchartered waters”),并且该案不能根据现有判例法决定,因为这专业出资方资助的申请人提出仲裁法第70条第(7)款申请的首案。本案申请人能够“利用”伯福德资本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来满足仲裁中的不利费用裁决(因为仲裁庭对伯福德资本没有管辖权),但法院有权向伯福德资本签发此类费用支付令。被申请人进一步提出,有一种“政策取向”(“policy approach” ),即诉讼费用资助方应该承担对方当事人费用损失。

法院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观点,认为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商业性资助,都应适用现有判例使用的方法。 此外,SCA第51条明确涉及非当事人的费用裁决,而仲裁法第70条第(7)款并没有规定,因此法院有意根据SCA第51条而不应根据仲裁法第70条第(7 )款向诉讼资助方发出费用支付令。


简要评论

该判决表明,寻求第三方资助的公司(特别是没有资产或资产较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应该确保出资方的费用约束义务,以履行任何不利的费用支付令。 由于诉讼出资方的不具约束力信函并不能阻止法院裁定申请人提供费用担保,这可能会降低在类似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费用担保的可能性。

该判决还表明,如果申请符合根据仲裁法第70条(7)款裁决项下申请提供费用担保情况时,第三方资助本身不大可能对裁决异议的申请人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