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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允许第三方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比利时)

更新时间:2018-05-14 14:04:28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94次

布鲁塞尔初审法院(“CFI”)请求作出初步裁决之后,宪法法院(“CC”)在2017年2月16日的判决中裁定第三方有权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但他们不应仅依据有限的撤销理由直接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某公司不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但认为2012年作出的仲裁裁决损害了其权利,于是在向初审法院寻求撤销仲裁裁决之前就启动了第三方异议程序。初审法院中止了基本程序,并将两个问题提交宪法法院以获得初步裁决。

第一个问题

初审法院对司法法案第1122条(允许第三方对民事或刑事法庭作出判决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是否违反了比利时宪法中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提出了疑问,因为该司法法案没有给予仲裁程序中第三方相同的权利。

宪法法院认为,区别对待仲裁程序中的第三方和司法程序中的第三方是基于客观标准(例如,法庭的性质:司法法庭vs.仲裁庭),但根据主观目的标准,这是不合理的;第一,因为法庭判决和仲裁裁决对第三方有着相同效力;第二,因为争议双方有权选择将案子提交于仲裁程序,而第三方却无权作出选择。宪法法院认定,司法法案第1122条违反了比利时宪法,仲裁中的第三方允许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第二个问题

初审法院对司法法案第1717条(列举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提出异议的要求)是否违反了比利时宪法中关于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提出了疑问,因为该司法法案没有给予仲裁程序中第三方相同的权利。

宪法法院认为,司法法案第1717条关于只允许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规定是合理的,因此其并不具有歧视性。宪法法院引用了1993年1月29日最高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仲裁程序中的第三方被排除在司法法案第1717条的范围之外,除非第三方能够证明该仲裁损害了他们的权利。在该判决中,宪法法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等同于上诉。此外,仲裁裁决异议是仲裁程序所独有的程序,其主要是为了使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影响裁决本身或仲裁程序的具体违规行为的异议;与此对应,第三方仅受裁决的执行,而不是仲裁裁决或仲裁程序的瑕疵影响,因此他们不能直接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