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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执行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请

更新时间:2018-06-19 11:43:57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99次

新加坡高等法院确认执行令,驳回被申请人关于

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请

 

【摘要】原告SE公司与被告IM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仲裁申请人)向丹麦仲裁协会提起仲裁获得了仲裁裁决(the DIA Final Award),并取得新加坡法院的执行令(the ex parte Leave Order),被告向丹麦法院起诉撤销该仲裁裁决,同时被告(被申请人)以已起诉撤销该仲裁裁决为由,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出了仲裁裁决异议、撤销执行令或者中止执行令等一系列诉讼请求。2018年5月28日([2018] SGHC 132),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确认执行令,驳回被告(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一、案件经过

原告SE公司(ManDiesel & Turbo SE)与被告IM公司(I.M.Skaugen Marine Services Pte Ltd.)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原合同当事人为丹麦机械公司(MAN Denmark)和斯考根公司(SkaugenNorway),后原告与丹麦机械公司合并,成为合同卖方,被告作为受让人承接了斯考根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合同标的为4个船用二冲程发动机(theEngines Contract)和4个螺旋桨(thePropellers Contract)。【104个发动机和螺旋桨拟安装于被告下属的4LNPG承运人的船上,一个发动机配备一个螺旋桨,组合为船用组装件。双方约定发动机分两批交付,首批2个发动机于2008年交付,原告有权将发动机转包韩国世腾船务公司(STX Engine Co Ltd)生产,同样的,螺旋桨也分两批交付,螺旋桨由原告直接生产。【122008年,被告接收前2个船用组装件并付清货款。此后被告数次拖延接收余下的2个船用组装件,与此同时,前2个船用组装件出现了技术问题。另外,2011年公布的供货商验收测试(FATs)结果显示,原告的四冲程发动机油耗率未达标,被德国奥格斯堡法院处以罚金,这促使被告立案起诉,称原告四冲程发动机的制造方式延伸到二冲程发动机上。【14】此后,原告、被告双方就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产生一系列纠纷,原告、被告均认可主合同和仲裁协议适用丹麦法。【2

1、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于2014915日向DIA提起仲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称被告迟延接收剩余的2个船用组装件构成违约,对于发动机买卖合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金,对于螺旋桨买卖合同,原告诉请被告依照约定接收剩余的2个螺旋桨。【16】被告反请求原告返还被告此前给付的剩余船用组装件的定金及其利息,并根据此前给付的船用组装件存在的瑕疵扣减已付价款。【18

2、DIA仲裁审理过程

DIA仲裁程序数次因其他关联诉请而中止,其中2016610日的三号诉请(the Third Pleading)处于核心地位,被告在3号诉请中针对先前交付的船用组装件油耗超标提出新反请求,要求推迟原定的201674日至77日的开庭审理,要求原告披露其油耗操作测试的内部调查报告,并出示专家意见证明原告已对其二冲程发动机进行测试。【20】仲裁庭第三号程序令(PO3号)驳回了被告推迟开庭审理期限的请求,拒绝受理被告的新反请求及其专家报告,以不具有关联性驳回被告关于披露原告内部调查报告的请求。【21】仲裁庭PO4释明被告的新反请求违背仲裁庭此前颁布的指令,超出了反证六份证人声明的指定范围。【22】仲裁庭于201674日至77日进行开庭审理。【23

3、DIA仲裁裁决

201744日,丹麦仲裁协会在丹麦作出第E-2230DIA终局仲裁裁决(the DIA Final Award),原告因获三人庭的多数意见支持而胜诉,【2】该裁决内容包括:(1)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照发动机买卖合同给付630,780.00欧元违约损害赔偿及其利息,给付400,000.00欧元的履行保证金及其利息,有权要求被告依照螺旋桨买卖合同接收余下的螺旋桨,给付1,992,000.00欧元的未付货款及其利息,给付184,507.81丹麦克朗的仓储费及其利息。(2)被告有权要求原告依照发动机买卖合同返还1,455,000.00欧元的余下发动机定金及其利息。【27

4、履行裁决争议、新仲裁案件、撤销之诉

DIA终局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双方再次就裁决的履行发生争议,原告告知被告其将在被告付款后14周以内交付标的物,被告称货款须在接收标的物时支付,并要求立即交付螺旋桨。被告认为原告未履行仲裁裁决,于201769日对原告提起仲裁,诉请被告不再负有接收螺旋桨的义务,并有权要求先前的船用组装件的瑕疵赔偿。【28-292017628日原告取得法院执行令执行DIA终局仲裁裁决,被告于2017630日向丹麦法院诉请撤销DIA终局仲裁裁决。


二、诉讼请求

鉴于以上案情,由于原告已经于2017628日依申请取得执行令(the exparte Leave Order),其内容为被告执行DIA终局仲裁裁决,执行令根据国际仲裁法案(IAA)第S29条和法院规则第O69A条作出。【1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原告也提出诉请,各方诉求包括:

1、被告在第3315号传票(SUM 3315)中诉请根据IAA法案第s312)(c)条和第s314)(b)条的规定异议DIA终局仲裁裁决,如此诉请获准,则法庭应当撤销执行令。

2、被告在第3315号传票中的另一项平行诉讼请求为中止或者延迟法院执行令对于DIA终局仲裁裁决的执行,原因是被告已向哥本哈根市法院起诉撤销DIA终局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现处于待决状态。3、原告诉请驳回第3315号传票请求,确认执行令。【7】原告在第5596号传票(SUM5596)中诉请,如法院准许中止DIA终局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待被告在丹麦法院提起的撤销DIA终局仲裁裁决之诉作出裁判,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当于DIA终局仲裁裁决裁定金额的保证金。【3

除此之外,被告还表示其未出庭DIA仲裁裁决的审理,原告欺诈仲裁庭作出DIA终局仲裁裁决,其执行将违反公共利益准则,此外,被告抗辩执行令的内容与DIA终局仲裁裁决的内容不相吻合,该执行令应属无效。【4】被告的另一项抗辩为执行令要求被告在原告交付螺旋桨之前给付货款,相当于重新修改了螺旋桨买卖合同,这并非DIA仲裁裁决的内容。【5


三、裁判要点

1、中止仲裁裁决执行不得作为平行诉讼请求

对于被告诉请中止DIA终局仲裁裁决执行的平行诉讼请求,法官认为有捏造之嫌(the alternative prayer has been framed),其首要诉求为撤销DIA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未被准许,则请求中止执行DIA终局仲裁裁决,这明显忽略了IAA法案第s315)条的表述,忽视了IAA法案第s27条中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两级制度(two-stage regime),法庭在执行的第一阶段(at the enforcement stage)和执行的第二阶段(afterentry of judgment)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33

IAA法案第291)条规定确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两类方式:(1)诉讼;(2)申请以与高等法院判决相同的方式执行仲裁裁决。原告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在执行的第一阶段,申请人根据IAA法案第19s条和法院规则第O69A条向法庭申请执行国外仲裁裁决。一旦执行申请被批准,执行令将根据第O69Ar64)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债务人。国外仲裁裁决必须在申诉期限终结后方可执行,如果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执行令将在申诉期终结后生效,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撤销执行令,则仲裁裁决须待该异议申请处理完毕之后方可执行。【34】执行的第二阶段延续到最终解决执行异议。如果法庭驳回了被告异议,则关于国外仲裁裁决的法院裁判生效,执行的第二阶段终结。【35

315)条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决定只能在执行的第二阶段作出,本案中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同撤销执行令的诉讼请求同时审理,当仲裁裁决被法院判决确认后,执行法庭无权再依据第315)条中止其执行,【37】被告只能依据国内诉讼裁决中止执行的程序性规定申请中止执行。故在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律师先处理中止执行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请求中止执行与仲裁裁决异议基于同一理由,故法官听取被告律师关于仲裁裁决异议的理由。【40

2、是否中止仲裁裁决执行应考量可诉性和中止结果

法官认为,第s315)(a)条并未规定判断案件中止执行的标准,明确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46】故是否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有赖于执行法庭的自由裁量,法官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行使裁量权。【45】法官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量,首先,中止仲裁裁决执行的诉讼请求在诉讼地法院应当是可诉的(meritorious application),即该诉讼请求必须是善意的且有相当的证据支撑,其次,需要考量的因素是中止所造成的结果,尤其是延迟时间的长短。【47

就诉讼请求的善意性和证据支撑来看,被告提出其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有强有力的证据,包括被告未能出庭、仲裁庭违反约定程序、DIA仲裁裁决违反丹麦公共利益准则。法官认为,第一、二项理由本质相同,即被告认为仲裁庭PO3裁定违背了仲裁程序,法官认为,仲裁庭对其仲裁程序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被告并没有充分举证仲裁庭超越了其自由裁量权,也没有举证仲裁庭拒绝被告的额外举证材料违背了程序公正。对于第三项理由,对于被告诉称原告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的欺诈行为,仲裁庭认为不存在虚假陈述,其原因是原合同当事人是丹麦机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丹麦机械公司在当时知晓原告的被诉欺诈行为。【96

就中止所造成的结果来看,目前,被告已申请将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诉讼由哥本哈根市法院移交丹麦东部高等法院审判。【3】如此案由丹麦东部高等法院审理,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可以上诉。【6】法官认为,如果该案移送丹麦东部高等法院审理,争讼事项预计将在2019年或者2020年审结,延长时间过长,会对原告的权利造成严重损害。此外,就执行的难度来看,【98】尽管被告诉称其名下没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资产,但原告出示了被告在财务报告之外隐匿财产的证据,并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缩减股本、转移主营业务等行为,表明其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倾向。基于此,法官认为,不应当允许被告中止执行的请求。【102

3、申请中止仲裁裁决执行应否提供保证金由法官自由裁量

除此之外,中止仲裁裁决的执行还涉及保证金的问题,第5596号传票中被告根据IAA法案第315)(b)条规定申请不负担保证金,根据规定,执行法庭对此应当考虑延迟时间的长短以及其造成的损害大小,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损害相当的保证金。【48】原告称对此应当参照英国法,英国法的参考性规定包括,一是考虑诉讼是否善意,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人的“拖延战术”,二是考虑中止的时间长短,中止时间越长越可能导致损害,三是考虑个案的特殊性。【49】此外,英国法案例也通常将中止案件和保证金同时适用,在最常引用的苏乐公司与乌干达政府案中(Soleh Boneh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r v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Uganda and National Housing Corporation),大法官Staughton LJ认为判决应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仲裁裁决无效的可能性,二是仲裁裁决执行的难易程度,中止执行是否会造成仲裁裁决更加困难。【50】法官认为,由于法律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规定,因此是否判决被告负担保证金仍然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畴。【62

4、其他裁判意见

对于被告关于法院执行令的内容与DIA终局仲裁裁决内容不相吻合,该执行令应属无效的抗辩理由。法官认为,如前所述,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存在两级制度,因此执行令是否与仲裁裁决一致在执行的第一阶段并非一个问题,因为第一阶段仅仅是确认仲裁可供执行,故法官认为执行令应属有效。其次,被告负有在原告交付螺旋桨前向其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执行令在抵消计算的基础上判令被告的给付义务并无错误。【113】对于被告关于执行令要求被告在原告交付标的物(propellers)之前给付货款,其相当于重新修改了螺旋桨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法官同意原告律师的意见,不论是否援引DIA终局仲裁裁决,被告都负有及时的、无条件的向原告给付1,964,585.91欧元、191,827.28丹麦克郎及其利息的义务。【5


四、判决结果


1、驳回第3315号传票,确认法院的执行令;【115

2、鉴于法院判决确认执行令,故不再对原告关于保证金的诉请作出裁定。五、评论


第一,区分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两级制度(two-stage regime)。根据IAA法案第27条,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分为执行的第一阶段(at the enforcement stage)和执行的第二阶段(afterentry of judgment),又根据IAA法案第315)条,中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只能在执行的第二阶段提出。故本案中,被告不得先申请仲裁裁决异议和撤销执行令,再以中止执行为平行诉讼请求,被告须将中止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置于仲裁裁决异议和撤销执行令诉讼请求之前。

第二,中止仲裁裁决执行应由法院自由裁量。本案中,法官主要考量了其可诉性和中止结果两个因素,可诉性即中止执行的理由和依据,本案被告的理由为已起诉撤销仲裁裁决,法官则进一步分析了被告该诉的理由和依据,认为其并非被告所谓的“a strong case”。对于中止结果,法官主要考量了延长时间和中止所造成的执行难度,鉴于被告提起的撤销之诉存在上诉程序,以及被告目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倾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被告的中止申请。

第三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并不绝对影响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在新加坡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