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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驳回原告以基础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请求

更新时间:2018-07-30 16:43:06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754次

     英国法院驳回原告以基础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请求


2018年7月17日,英国商事法院做出了判决[2018] EWHC 1780(Comm),驳回原告以基础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和解协议无效的请求,以下是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见:

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18/1780.html


基本案情

原告Glencore与被告Springfield于2015年5月26和28日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12000吨汽油和12000吨轻油,被告最迟在交货期前两天开出信用证。

被告没有开立信用证,原告将汽油和轻油卸在保税岸仓库。根据原告和TFC公司签订了货物仓储协议,汽油和轻油应当存放在TFC在特马市的仓库。被告于2015年7月8日开立的信用证并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金额,仅够支付6350吨汽油以及6000吨轻油。原告通过TFC仓储公司这些油品交给被告。

2015年11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无法开立其余货款金额的信用证,想要变更交货数量。原告认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但是被告否认,其辩称根据修正合同的附录,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2016年1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2,500,000美元,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每月还款250,000美元。

根据和解协议第2条,如果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原告同意免除相应的利息损失。但如果被告再次违约行为,被告必须按照年利率8%支付利息,并自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即2016年1月4日开始计算,并以违约之前所有应付货款为基数。

2016年4月13日,双方一致同意修改了和解协议,修改了和解协议中被告应当偿还的债务,包括双方之间其他七个汽油销售合同产生的债务,每一合同都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费用,双方当事人同意将债务由484,175.95美元提高至2,734,175.92美元。修改的协议明确了被告已经偿还了1,000,000美元债务,剩余债务1,734,175.92美元,被告每月应当偿还250,000美元。之后,被告支付了6月份的债务,但是之后每月仅偿还50,000美元,包括2016年11月25号在内总计偿还499,970美元。


诉 讼

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提起诉讼,2017年7月27号被告进行答辩并提起反诉,认为该销售合同违反了加纳法律,因此销售合同为基础的任何修改协议均违法。


被告声称合同违法的依据是:修改协议规定汽油和轻油应当存放在TFC的存储设备中,卖方在交货前保留所有权,根据GNPA规定原告存储油品行为需要许可证,但是原告没有许可证。被告还辩称原告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从事该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被告认为,因为和解协议违法,他有权收回根据和解协议支付的款项。尽管被告承认它应当偿还其他合同中的逾期费用并开立信用证,因此要求原告偿还扣除逾期费用之外多支付的赔偿款项,共计1,056,362美元。

法官认定

在和解协议达成并部分履行后,被告才首次提出合同违法的抗辩,同时被告并不认为认为和解协议形式违法或者包含违法行为。这是典型的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的案例。潜在争议的适用法律为合同履行地法律,并认为该协议的履行违反了该国法律(加纳)。但是由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没有提出违法抗辩,所以争议并不涉及包括和解协议在内的合同履行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法官认为被告对履行修改协议是否违法负有举证责任,这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即如果被告试图解除非法交易,被告证明与之相关的事实与交易的合法性是否一致,否则,法律推定合法。


专家证人

被告的专家Mr Fugar并没有关于许可方面的经验。他认为,原告(而不是TFC公司或者其他人)从事石油下游产品的商业行为,原告保留油品的所有权的行为违反了加纳法律;因为从事油品交易需要提供担保,而本案原告没有提供担保,因此原告所张其不需要许可证而有权从事加纳石油下游产品的商业活动的观点不可采信。因为原告保留了产品所有权,所以其主张没有进行商业活动的观点也不予采信。

虽然加纳法律第11条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律的后果,但是61(2)规定如下:行为人根据本法实施了犯罪但是没有受到处罚,经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以不低于2500单位的罚款及不超过15000个的单位的罚款......或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原告的专家证人认为:GNPA(Ghana's National Petroleum Act205)没有对储存进行界定,本案存储方是拥有许可的TFC而不是原告;GNPA没有界定进口的含义,但是2015年《海关法》规定:“进口是带来或导致货物进入加纳”。他认为,“运输”并不包括货物从船舶卸下或最终卸到岸上的保税储罐。原告在加纳境内没有进行存储油品。他认为,销售合约的修订使原告在卸货后仍保留所有权,修订并不改变原告没有进行存储行为的事实。另外,他认为原告在没有许可情况下的交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为根据19条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根据加纳法律可以对无证经营的法人处以行政罚款。


违法事实的认定

法官采纳了原告专家证人的观点,即是被告进口石油产品,而非原告。将在加纳境外向加纳境内销售石油产品的行为,等同于在加纳境内进口石油的行为,这种做法毫无意义。法官认为存储油品的是TFC,而不是原告,要求每一个将石油存储在像TFC存储设备中的人都具有许可证没有任何意义。加纳法律仅要求经营存储设施的人具有许可证,而原告没有在加纳运输或出售石油产品,因此并不需要得到许可。加纳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原告不构成刑事犯罪。


判  决     

         

1.   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234,205.91美元。

2.   由于被告违反合同,将对从2016年1月4日起所有的债务加收8%的利息,在违约前对按月支付的赔偿开立信用证。

3.   原告申请就被告仍未偿还的债务1,234,205.91加收8%的利息。根据修订合同中增加的条款,该利息应从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原告索赔金额低于实际可得的赔偿。截至2018年7月9日,赔偿金额为241,019美元。


简要评论

  1. 法院明确了被告主张基础合同违反合同履行地法律而无需承担责任的举证责任;

  2. 本案原告是否从事了所涉仓储业务并因此需要根据加纳法律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本案件的关键, 法院作出了否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