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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驳回乌克兰政府基于国家豁免而提出的撤销申请

更新时间:2018-07-30 16:45:23  张振安 临时仲裁ADA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12次

2017年4月9日,被申请人(“乌克兰”)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101条申请撤销由Teare法官单方面作出的执行命令。在上述命令中,法官Teare准许申请人(“Tatneft”)执行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实体裁决”),命令乌克兰向Tatneft支付1.12亿美元(实体裁决中针对乌克兰作出的裁决总额)以及利息。

乌克兰基于如下理由申请撤销执行命令:(1)乌克兰没有丧失1978年《国家豁免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豁免,因为乌克兰未同意将实体裁决所涉争议(或所有争议)提交仲裁。因此本法院就该事项对乌克兰不具有管辖权,或者说,对有关实体裁决的部分不具有管辖权。

(2)Tatneft在最初申请执行实体裁决之时以及之后,都没有履行全面而坦诚的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义务。

详细案情请见:

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18/1797.html


一、事实

俄罗斯石油公司Tatneft是乌克兰公司Ukrtatnafta的主要股东,Ukrtatnafta拥有并经营乌克兰最大的炼油厂。1999年,美国公司Seagroup和瑞士公司AmRuz分别收购了Ukrtatnafta的部分股权。从2001年开始,Amruz和Seagroup收购股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遭到乌克兰法院的质疑。直到2007年,这些质疑都没有成功。2007年5月,乌克兰法院命令扣押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2007年9月,基辅经济法院宣布股权收购协议无效。2007年10月,基辅上诉经济法院支持该判决。Amruz和Seagroup所持有的股权最终返还给Ukrtatnafta,该股权于2009年6月出售给第三方。

2007年12月11日,Tatneft发出争议通知。2007年12月18日,Tatneft收购Amruz持有的不到50%的股权,并于2007年12月24日收购Seagroup持有的所有股权。

最后,根据乌克兰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和命令,Tatneft获得Ukrtatnafta股权的收购协议无效,判决Tatneft将其股权返还给Ukrtatnafta,该股权于2010年初被出售给第三方。


二、仲裁


2008年5月21号,Tatneft根据《UNCITRA规则》向乌克兰发出一份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与乌克兰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进行仲裁的通知。在仲裁中,Tatneft声称乌克兰同谋的一系列行动,实际上剥夺了它在Ukrtatnafta持有的全部股权,该行为违反《双边投资协定》中促进并保护投资、禁止征用财产以及公平公正对待投资者的义务。乌克兰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申请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2010年9月28日,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确认其具有管辖权并驳回乌克兰的异议。2014年7月29日,仲裁庭作出实体裁决,认为乌克兰违反了公平公正地对待Tatneft的义务,并裁定乌克兰应为其违约行为向Tatneft支付1.12亿美元及利息作为赔偿。


三、国家豁免


争议双方均认同,除非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第9条适用,否则乌克兰根据该法第1条有权主张国家豁免。该法第1条规定:“

(1)除本法本篇另有规定者外,外国国家不受联合王国法院的管辖。

(2)对在诉讼中未出庭的国家,法院亦应实施本条所赋予的豁免。”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把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时,在联合王国法院涉及该项仲裁为诉讼中,该国家不得享有豁免。”


管辖权异议问题

乌克兰发表如下立场:

1、本案涉及两个权利请求:其一,Tatneft就其本身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根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提出的请求;其二,Tatneft就其从Amruz和Seagroup处收购的Ukrtatnafta股权,根据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而提出的请求。


2、乌克兰未同意将任何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权利请求提交仲裁,因《双边投资协定》本身不包括公平公正待遇的标准,该标准也没有包括在该协定的最惠国条款(“the FET point”)。


3、乌克兰未同意将与Amruz和Seagroup所持股权有关的权利请求提交仲裁。因为(1)这部分股权不涉及Tatneft在乌克兰的投资(“the No Investment point”);(2)Tatneft获得 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股权,是在Amruz和Seagroup与Ukrtatnafta的股权纠纷出现之后( “the Timing point”),或者说在争议可以合理预见的时候(实际上已经预见),为了将争议置于《双边投资协定》的范围(“the Abuse of Rights point”)。


Tatneft认为乌克兰现在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向仲裁庭提出,但乌克兰并未提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其已经放弃该权利。


法院认为,在仲裁庭发生的事实并不能阻止乌克兰在该法院提出上述立场,乌克兰在仲裁庭的行为不能视为其已经放弃管辖权异议。弃权行为的构成至少须清楚表明该国放弃对某特定观点的依赖,不仅为仲裁之目的,而且为更广泛的目的,包括在国家法院与国家豁免有关的任何后续问题。根据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第1条第1款,除非该法有可以适用的例外条款,否则乌克兰不受法院的管辖。即使国家没有出庭,法院也有义务对国家适用豁免,除非国家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和与仲裁有关的程序。若某个问题涉及在相关争议中是否存在这样一个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法院有义务进行审查并只在第9条的例外规定适用时对该国行使管辖权。


1、公平公正待遇(the FET point)

《双边投资协定》本身不包含任何明文规定,要求缔约国公平公正地对待投资者。乌克兰据此认为,乌克兰没有同意给予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因此也没有同意将任何违反该标准的索赔提交仲裁;根据对双边投资协议的适当解释,其并未包含公平公正待遇。尽管如此,Tatneft在仲裁中辩称,其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第3条第1款包含的最惠国条款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待遇的保护。Tatneft认为是否存在提供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不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唯一涉及管辖权的问题是,与该义务的存在或其他方面有关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双边投资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确保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以及与此类投资有关活动而提供的制度,不得低于其为本国投资者或第三国投资者提供的制度,该制度应排除可能妨碍投资管理或支配的歧视性措施的适用”。由于《英国与乌克兰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承诺为缔约双方投资者提供公平公正待遇,因此,仲裁庭同意Tatneft的观点,即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的最惠国条款和《英国与乌克兰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乌克兰为Tatneft提供的待遇不应低于乌克兰为英国投资者提供的公平公正待遇。


法官同意Tatneft的观点认为是否应提供公平公正待遇不能被定性为管辖权问题,而是应当由仲裁庭作出裁定的实体问题。法官还表示,违反该义务(提供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涉及《双边投资协定》第9条的解释。该条规定:“如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投资者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当事人可提交仲裁。乌克兰是否应该提供公平公正待遇是与Ukrtatnafta投资有关的“争议”,乌克兰同意就与相关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而不是与之相关的特定类型的争议。在本案中,乌克兰拒绝对申请人提供特定保护,并拒绝将违反该义务的索赔提交仲裁,这违背了《双边投资协定》的目的。


2、是否属于“投资”(the No Investment point)

对于Tatneft从Amruz和Seagroup处收购的Ukrtatnafta股权,乌克兰认为就《双边投资协定》第9条的目的而言,不存在相关的投资,而且其未同意将与“投资者”有关但与“投资”无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只有在乌克兰(或俄罗斯)进行的投资才是合格的投资。收购瑞士公司Amruz和美国公司Seagroup所持股权的行为不是在乌克兰进行的投资,因其没有对乌克兰的经济作出贡献,也没有资金流入乌克兰。即使Amruz和Seagroup收购Ukrtatnafta股权的行为在乌克兰进行,那也是Amruz和Seagroup进行的投资,不属于Tatneft。此外,没有证据表明Tatneft在收购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之后,曾对这部分股权进行任何投资。因此,Tatneft从Amruz和Seagroup处收购的Ukrtatnafta股权不属于合格的投资。


Tatneft辩称:其通过收购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而获得这部分股权的所有权,进而取得对Ukrtatnafta的多数控制权,Tatneft投入大量资金间接持有Ukrtatnafta的股权,这属于在乌克兰进行的投资。


法官不认同乌克兰的观点,并认为“投资”一词不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个积极的承诺过程,该词的目的是在特定类型的投资与对这些资产享有利益的人之间建立联系(必须是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并且要求该投资者必须按照投资东道国法律获得这些资产。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如果保护仅限于资产的原始所有人,而没有延伸到资产的继受所有人,那不会促进资本流动。这并不意味着即使资产通常被描述为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投资者实际上没有对投资东道国作出积极的贡献,因此认定其不属于合格的投资。


3、时间限制(the Timing Point)

乌克兰认为,提交仲裁的争议仅限于索赔人进行合格投资之后发生的争议。在有关Ukrtatnafta股权的争议出现之后,Tatneft才收购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Tatneft认为,将《双边投资协定》中提交仲裁的争议限制为索赔人取得合格投资之后产生的争议,没有任何依据。根据对《双边投资协定》的解释,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强加这样的限制。

法官同意,《双边投资条约》第9条所载的仲裁应当解释为受时间限制,并援引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v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案和Gremcitel v Peru.案的观点认为,该时间限制应参考获得受保护投资的日期与违反《双边投资条约》的日期,即《双边投资条约》据称被违反时,相关投资是否已经获得。法官根据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即Tatneft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收购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的时间为2007年12月;“争议措施的采取”发生在2009或2008年底,认定违约行为发生在Tatneft获得Amruz和Sragroup持有的Ukrtatnafta股权之后。因此,法官认为,Philip Morris案的裁决和其他案件的裁决所承认的时间限制在本案中已得到遵守,仲裁庭不缺乏属时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temporis)。


4、权利滥用(the Abuse of Rights)

乌克兰认为本案显然存在权力滥用,并认为即使获得投资是在违约发生之前,Tatneft也无法在仲裁中就Amruz或 Seagroup持有的这部分股权主张权利,因为这属于权力滥用。基辅经济法院宣布Amruz和Seagroup的股权收购无效,且基辅上诉经济法院已驳回该判决的上诉,因此Tatneft在收购Amruz和Seagroup持有的股权时,可以预见而且实际上已经预见到因这部分股权而产生争议已不可避免。Tatneft收购股权是为了获得《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以便根据《双边投资条约》就这部分股权及其本身持有的Urtrtatnafta股权主张权利。

Tatneft认为本案不存在权利滥用,权利滥用问题不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因而不涉及《英国国家豁免法》第9条的可适用性),而是一个可受理性问题。

法官同意Tatneft的上述观点并认为,考虑到权利是否滥用的检验标准的性质以及判定权利是否滥用所涉及的内容,提交仲裁的内容应当包括索赔是否属于权利滥用。是否存在权利滥用以及若存在,该滥用权利的行为将产生何种效果,这些问题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法官未就是否存在权利滥用的事实问题继续发表看法。


5、未披露(Non-disclosure)

乌克兰认为,无论其是否享有国家豁免,因单方面的执行申请未经适当披露,该执行令应当被撤销。其主要抱怨在于,支持执行请求的证人陈述未提及乌克兰可能基于国家豁免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这可能加深认为乌克兰不太可能主张国家豁免的印象。此外,Tatneft没有披露其在美国和俄罗斯提起的平行执行程序,这些程序的披露极为重要,因乌克兰在这些程序中实际上已经主张国家豁免。

仔细考虑乌克兰的观点之后,法官不认为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即使存在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也非有意为之。法官还认为,从证人陈述的整体来看,该陈述显然已提及乌克兰可能就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一些问题,且这些问题将涉及乌克兰是否享有豁免。鉴于乌克兰在法国的诉讼程序中已提出这些观点并正在进行上诉,且“可能”在英国的诉讼程序中再次主张这些观点,证人陈述显然已表明,乌克兰很可能主张国家豁免。至于乌克兰提出的,关于美国和俄罗斯的执行程序未予以披露的情况,法官认为上述情况是否披露不会对证人陈述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判决


综合上述所有理由,法官驳回了乌克兰的申请。


六、评论


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第1条第1款规定国家不受英国法院的管辖,除非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国家已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和与仲裁有关的程序。国家是否应当提供公平公正待遇不能被定性为管辖权问题,而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争议”,若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中已约定将“所有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则当事人就公平公正待遇而产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是应当由仲裁庭作出裁定的实体问题。此外,“投资”一词不要求投资者必须有一个积极的承诺过程,对投资的保护不仅包括资产的原始所有人,还延伸到资产的继受所有人。如果资产通常被描述为另一缔约国投资者的投资,即使投资者实际上没有对投资东道国作出积极的贡献,也不能认为该资产不属于合格的投资。最后,投资条约协定所载的仲裁要约应受到时间限制,但该时间限制应参考投资获得的日期与违反双边投资条约的日期,即投资的获得应当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