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动态 > 仲裁资讯 > 仲裁要闻 > 正文

法院判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

更新时间:2018-08-22 08:03:27  法制时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024次

一些健康咨询管理公司为了推销服务,往往会对服务效果夸大宣传,甚至约定“无效退款”。如果在服务协议上明确表明了服务效果并写明“无效退款”,消费者在达不到约定效果时能否全额退服务费?近日,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

为矫正女儿小玉所患的脊柱侧弯,父亲王平与某健康管理咨询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徒手整形协议书》,约定向该公司支付3万元,该公司通过徒手手法和物理疗法对小玉进行脊柱侧弯矫正。公司承诺理疗后脊柱由原侧弯度数为43度,经过一个疗程3次理疗恢复为15度,并在该条承诺后面手写了“无效退款”的字样。小玉后来在接受3次理疗后并无明显矫正效果,仅从原来的43度变成40度,效果甚微。王平要求公司退款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健康管理咨询公司辩称,小玉在公司接受了3次理疗,每次做完理疗都签字表示满意或者非常满意,而且也从原来的43度矫正为40度,因此是有效果的。小玉达不到约定的15度主要是小玉理疗完没有按照理疗师教授的方法保持,没有加强锻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徒手整形协议书》,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无效退款”字样手写在“一个疗程3次恢复15度”之后,按照常人理解,应当视为理疗效果未达15度就属于无效。法院遂作出被告退还原告3万元全额理疗费的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