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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著作权侵权案在杭州宣判 玩具生产商销售商侵权被判赔偿15万元

更新时间:2018-08-22 08:11:20  法制时报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494次

8月20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小猪佩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侵权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涉嫌侵权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

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并且,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并在全球范围推广。

不久之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 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侵权公司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

嘉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据悉,“小猪佩奇”进入中国市场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一直在积极维权,打击盗版。此前,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均已调解结案,本案系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针对被授权商提起的著作权侵权首例判决案件,对国内代理市场的混乱有强有力的警示作用。(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