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仲裁动态 > 仲裁资讯 > 仲裁要闻 > 正文

交叉盘问在国际仲裁中价值不大 对话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法院首席大法官黄锡义

更新时间:2018-10-15 08:56:28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仲裁 编辑:lianluobu  点击次数:1518次

毛晓飞
黄锡义(Michael Huang)法官,新加坡籍,著名国际法官、国际仲裁员和律师。现任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法院(以下简称DIFC法院)首席大法官。
黄锡义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1991-1992年曾任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1997年被任命为新加坡最高法院首批12名高级律师之一(相当于英国女王律师的地位)。2000年至2003年间,他担任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赔偿委员会(UNCC)专家。近日我与黄锡义进行了对话。
恰逢新加坡仲裁大发展
问:你最初如何步入国际仲裁?
答:我最早是在新加坡的一家律所当律师。1991年到1992年的时候,我受聘担任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那时候新加坡政府非常需要法官,因此遴选了一批律师当法官。当时有两种选择,要么成为终身法官,或者是有固定期限的法官,我选择了后者。正好在那个时候,新加坡开始大力发展国际仲裁,以前只有国内仲裁,我不太感兴趣。1992年法官任期结束后,我回到律所开始了国际仲裁的学习与实践。
问:作为国际著名的仲裁员,你处理过很多仲裁案件,其中不少与中国有关。中国大陆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胜诉的情况并不多,这其中有没有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
答:我感觉,中国人就其文化背景来看,还不太习惯西方的诉讼或仲裁。
以如庭审中的交叉盘问为例。我记得在一个国际建筑工程仲裁案中,有一位中国大陆的工程师作为证人出庭。不幸的是,普通法的律师有自己盘问证人的方式与技巧,他们首先抛出十几个引导性的问题,让这位中国工程师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律师在使用策略让证人以后无法有机会再解释自己的证言,从而导向律师预设的结论。律师使用的言辞以及提问的方式都非常犀利,即便有翻译,也听得出在咄咄逼人,最后这位工程师只能很生气地反问:“你到底想让我说什么?”
作为仲裁员,我了解西方律师此举的目的,但是中国人却很难以他的文化背景去理解这样的提问方式。我当时很同情他,因为我知道律师在将他引入一个什么境地。
很多交叉盘问是浪费时间
问:现在交叉盘问在中国也是一个热门的话题,大家都在努力地学习和了解这一制度,然而,国际仲裁界对交叉盘问本身也存在很多质疑,如它使得仲裁程序变得昂贵且持续时间长,你个人如何看这个问题?
答:国际仲裁中交叉盘问的价值远不如在诉讼中的作用,原因不是案子有什么不同,而是案件类型不太一样。在诉讼中使用交叉盘问比较多的是刑事案件,我很赞同普通法的这种做法,因为需要通过证人证言弄清事实情况。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有关家庭纠纷使用交叉盘问也很合理,因为这里需要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
但是,在商事仲裁中,如果案件的书面证明资料越多,那么交叉盘问能发挥的作用就越小。商事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弄清楚发生了什么,合同又是如何约定的。像现在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都会提供大量的书面证据材料,出现判断偏差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是发生了欺诈等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
比如,在很多的国际建筑工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会说另一方当事人延迟交付,而另一方抗辩说没有得到对方的指令。这些都可以通过细致的施工记录、纪要等资料反映出来,最后,你会发现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的实际意义并不大。
我觉得在国际仲裁中大概有90%的交叉盘问都是浪费时间。
问:有什么方法能让交叉盘问变得更加合理些?
答:如果是法院的法官,可以更有足够的权威提醒律师这样提问可能没有意义。国际仲裁中,通常比较熟悉的仲裁员与律师之间也可以这样,因为仲裁员知道这样说不会造成什么误解,都是为了解决问题,不会引起对最终仲裁裁决的质疑。但是,当仲裁员面对不认识或不熟悉的律师,而律师又为交叉盘问做了很多准备,那么仲裁员一般不会表现得那么有权威。
作为仲裁员,我希望律师通过书面资料和交叉盘问向我展示有用的东西,但是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普通法的律师习惯于借此证明对方证人不好的一面,或者说“让对方看起来不好”。其实,有些问题真没有必要在交叉盘问中提出,在这方面我也写过文章。
当国际法官更具有吸引力
问:DIFC法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堪称国际商事法庭的先驱。请问目前这一法院的最新发展情况如何?
答:1月至6月,DIFC法院的受案标的额达到21亿迪拉姆(1迪拉姆约为1.8元人民币)。案件都由独任法官审理,和解率在2017年达到88%。DIFC法院可以受理迪拜金融中心辖区的各类民商事案件,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预定或在发生争端后约定管辖,DIFC法院也可获得管辖权。我们还有专门的小额诉讼庭,那里的案子80%左右都在4周内结案,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
问:当初为何会接受这个职位呢?当国际法官比当国际仲裁员更有意思吗?
答:我觉得这对我来说是一个挑战。的确,我也更喜欢当法官,因为人们通常对法官更尊重,也更有礼貌。当法官可以让人在法律职业中获得更多满足感,因为你所面对的案件类型更多,特别在做全职法官时,每天碰到可能涉及合同法、侵权法、亲属法以及行政法等不同类型的案件,但在国际仲裁中大多是国际合同纠纷。
还有,作为法官写判决,大家都可以读到你的判决书,而且你可能通过判决“造法”,但是作为仲裁员,你写的裁决都是保密的,写得再好也就是让自己感到满意而已。况且,现在国际仲裁机构都鼓励仲裁员把裁决写得更标准化,当事人并不在意你是否发展了法律,而是期待裁决书更直接、说理更简洁,特别是速度更快,这是仲裁业务所要求的。
曾在“911”那天举行听证会
问:作为法官、仲裁员和律师,你也遇到过很多案子了,请问哪个案子让你印象最为深刻?
答:那是我处理第一次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赔偿案。2000年至2003年间,我担任联合国赔偿委员会(UNCC)的专家。赔偿委员是联合国设立的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伊拉克对海湾战争受害者赔偿的机构。当时要求索赔的申请真是数不胜数,有超过一百万份,被分为不同类别的索赔请求由不同组别的专家进行处理。我被任命为能源索赔小组的专家。
由于伊拉克完全承认了战争损害的赔偿责任,大多赔偿都没有口头听证,但伊拉克政府有权审查文件上要求的索赔数额,并最终由专家小组裁决。其中有一项索赔金额超过10亿美元,提出申请的是沙特阿美石油公司(简称沙特阿美),它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生产商之一,索赔内容包括在战争中被摧毁的几座炼油厂的损失。
我们破例决定举行口头听证会,让伊拉克政府对索赔陈述自己的意见。听证会于2001年9月9日在日内瓦开始。沙特阿美声称,该公司遭受了超过10亿美元的损失,但问题是这个数目并没有抵销其在战争中所得收益。我们认为UNCC应当适用的抵销原则,索赔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必须是与在战争中所获意外收益抵销后的损失。由于海湾战争引起世界石油供应不足,沙特阿美的市场价格有大幅度地提高,尽管不少炼油厂因战争而停产,但总体来看,公司从战争中获得净利润,而不是净损失。
就在听证会进行时,专家组的一个成员突然接到手机上的紧急电话。随后,他向我们报告说,纽约的世贸中心大楼发生了自杀式飞机袭击事件。主席立即宣布休会,随后我们也跑到他的办公室去看电视上的消息。当我们到达他办公室时,正好看到一架飞机自杀式地撞上另一座楼,那一刻让大家都惊得说不出话来。听证会随后结束,我们都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任何辩论。第二天,我们决定驳回沙特阿美的全部主张。
那次听证会是我们决定第一次在UNCC审理案件中适用抵销原则,而听证会又是在那样一种特殊的历史氛围中进行和结束,让我终身难忘。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